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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法律】
2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各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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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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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作说明。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并入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城市维护建设税运行平稳,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0190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4840亿元。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范围。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条)。
(三)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第四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第五条)。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此外,草案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8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江必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在计税依据确定方面,建议处理好与主税的关系,做到有序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需要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确定,与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政策密切相关。考虑到目前增值税、消费税改革还在进行中,草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只作原则规定,具体确定办法授权国务院根据改革进展情况依法作出规定,为改革留出必要空间。据此,建议将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草案第四条规定,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草案第六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目的和范围,略显宽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0年8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8日下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应当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作出规定后,还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此次立法主要是将国务院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税收法律,对于涉及税制调整的建议,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建议此次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对于涉及法律执行的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完善税款征收相关程序。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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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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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获表决通过
2020年08月12日 版次:01 作者:本报记者 李钰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一号和第五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立法,是加强税制建设、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提升税法遵从度,强化税收治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完善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模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共计十一条,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征税范围、税率未发生变化。

“税法大体延续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对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根据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一规定,相较于暂行条例,既巩固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的模式,又进一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等具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优化办税体验。

为延续现行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还对增值税特殊处理等情况单独作了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法:简并申报纳税环节

契税法共计十六条,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征管工作实践,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时间等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据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在征管和服务方面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简并了申报纳税环节,有利于提升纳税便利度;二是对部门协作机制进行细化,有利于推动协同治税;三是强化涉税信息保密责任,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

契税法将暂行条例设置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由原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将现行申报和纳税两个环节合二为一,统一规定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手续前,简化了纳税人的办税流程,也更符合目前的征管实际。”该负责人说,税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契税征管上的协税义务,为税务部门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契税法在二次审议时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内容。

该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土地、房屋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填报的有关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除上述变化外,契税法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已经通过,税务部门将为两部税法实施做哪些准备工作?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将会同财政部起草制定两部税法的实施配套文件,全面梳理现行优惠政策并予以明确,稳定纳税人预期。同时,税务部门将抓紧开展表证单书修改、征管系统调整和税法宣传辅导等工作,确保税法顺利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契税法草案
2020年08月10日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记者郁琼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8月8日分组审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契税法草案,常委会委员普遍对两部法律草案持赞同态度,认为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徐绍史委员说,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两部法律草案都是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内容到框架都较好吸收了一审时提出的一些重要意见,这两部法律草案跟相关法律的衔接做得比较好,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欧阳昌琼委员说,两部法律草案经过了一审,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采纳了一审中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一些书面审议意见,建议这两部法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对于两部法律草案二审稿,委员们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韩梅委员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提出建议,城建税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税收立法过程要进一步统筹协调好城建税与两个税种之间的关系。郑功成委员说,契税法草案第六条是免征契税的规定,建议把慈善机构也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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