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8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契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契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属于税制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草案第六条对免征契税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单位、社会公众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在本法中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单位提出,草案第六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略显宽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为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建议将草案第七条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减免税的具体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出现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0年8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8日下午对契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纳税人的土地、房屋被政府征收、征用或者因不可抗力灭失,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按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获得减免税的,不会出现事后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纳税人不再属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减免税情形应当补缴税款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纳税人依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对契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此次立法主要是将国务院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对于涉及税制调整的建议,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建议此次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对于涉及法律执行的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契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完善税款征收相关程序。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作说明。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第二条)。
(三)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三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一是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二是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条)。
此外,草案还对计税依据、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