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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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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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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两增加,两调整”
2020年09月25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2014年以来,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环节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体系。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推出“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具体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四、关于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五、关于指标评价情况复核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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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更上层楼
2020年09月23日 版次:08 作者:罗显峰

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公告》的发布,是国家税务总局对2014年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一次微调和完善。虽然《公告》内容不多,但它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点睛之作。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社会各界对纳税信用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也大大提高。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也越来越被银行金融机构、招标机构等各类商事主体所看重。由于原有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仅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未包括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造成一些有需求且税收遵从良好的分支机构无法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注意到这些纳税人的意愿和需求,及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将这部分群体纳入评价范围,满足了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纳税信用评价,其评价结果可能是让纳税人满意的A级信用等级,也可能是让纳税人不太满意的B级、C级,甚至可能是会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在发票等诸多领域被限制的D级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仅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在税务机关作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前,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异议的机会。对纳税人作出C级或D级的纳税信用评价,是对纳税人相关事实进行审核后作出负面信用评价,能够降低社会对失信纳税人的评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同时,B级纳税人可能也会认为自己本应被评为A级。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近年来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运行情况,增加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确定的纳税信用起评分规则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修改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大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一种是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贯彻失信惩戒原则和激励纳税人主动改善信用状况之间取得平衡,《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为支持企业尽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

可以看出,《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等方面做出的努力,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副局长、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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