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
一条补税公告传递出四条重要财税信息
文 / 唐守信
一、补税公告
近日,M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C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C税三稽处[2020]432号),决定公司应补缴税款405.78万元,其中2011年254.38万元、2012年103.83万元、2014年43.37万元以及教育附加4.01万元。上述税款及591.24万元滞纳金已缴纳。另外,税务机关出具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税三稽税不罚【2020】1号)。
另外,公告还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份改制前出具的相关承诺,承担了上述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向公司支付前述款项,将增加2020年末资本公积约997万元。
二、对补税案的简要分析(推测)
该份公告没有披露公司违法事实、补税涉及的税种。
根据仅有的信息——补税年度及税额、教育附加额和滞纳金额推算,主要补税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可能性的违法事实是企业接受了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传递的四条重要财税信息
一、税务稽查的检查年限不仅仅是3年至5年,可以是8年或10年甚至更长时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三年或五年期限的限制。
二、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是不争的事实。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修订前滞纳金不超过税款仅是理论而不是实际。
三、不是所有的补税都要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四、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补偿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可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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