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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8项税收政策
文 / 唐守信整理

 



据目前已公布的文件规定,有8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财政部发布的政策4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策4项。其文件名和政策要点现摘录如下(按文件号排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1.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3.西部地区包括12省区市+3州+1地级市。分别为
(1)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3)江西省赣州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
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下列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新规则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指标体系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1至12月)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政策要点:
1.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车型,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称《技术要求》)。
2.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3.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
(2)车辆照片及固定装置布置简图。照片及简图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照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
(3)证明进口车辆合法进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1.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3.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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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dxtax1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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