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产品名称 品种 补贴标准(元/台) 备注
1 电视机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40
14寸以下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不予补贴
25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电视机、背投电视机 45
2 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主机和显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 45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3 洗衣机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 25
干衣量≤3公斤的洗衣机不予补贴
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 30
4 电冰箱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冷藏箱(柜)(50升≤容积≤500升) 55
容积<50升的电冰箱不予补贴
5 空气调节器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