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2021-5-14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户数占九成 福建民企受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1年12月07日 版次:02 作者:本报记者 叶生成 通讯员 余继诚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获悉,企业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数据显示,福建省(不含厦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达5068户,税前加计扣除额226.97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56.74亿元;享受户数和加计扣除额分别占去年全年汇算清缴的88.12%和101.03%,政策效应超出预期。
研发新政聚焦创新高地精准发力
福州、泉州是福建GDP率先进入全国“万亿俱乐部”的两个地市,此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占全省总户数的2/3。宁德享受户数虽不多,但其加计扣除额却超过了泉州,排名全省第2。“这与近年来,宁德大力引进相关企业,形成产业聚集不无关系。”福建省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说。
据介绍,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户数看,受惠企业中制造业企业占比近六成。福建省共有3000户制造业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占受惠企业的59.19%。其中,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占到制造业受惠企业的42.87%,凸显出福建机械设备生产和制造的特色优势。从加计扣除金额看,全省加计扣除额前700名的企业,全部都是制造业企业。
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受惠的“主力军”。全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共3250户,占受惠企业的64.13%,占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户数的77.23%;科技型中小企业2228户(含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占受惠企业的43.96%。值得一提的是,全省七成的研发力量集中在6.39%的大中型企业,与此同步,大中型企业受惠金额也超七成。
民营企业受惠最为明显。在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中,4592户民营企业加计扣除额达169.17亿元,占全部受惠企业户数和加计扣除额的90.6%和74.53%,对民营企业降成本、减负担、促研发、增后劲起到了关键作用。
税惠红利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精准发力,有效激发了企业创新动能。“今年前三季度我们企业投入研发费用200多万元,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和预缴期提前享受后,对我们中小规模民营企业加快资金回流,继续研发投入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福建欣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方娟说。
以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宁德时代系四家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构建了世界级现代锂离子电池产业体系,成为福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张名片。此次,上述企业享受的加计扣除金额占全省制造业加计扣除总额的1/4。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陈方文表示,税收优惠加码,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将发挥巨大的拉动作用。
对于更多制造业企业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将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减轻税收负担,让企业更好轻装上阵。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段志斌算了一笔账:2020年度,由于预缴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产生退税960.02万元;今年预缴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640.54万元,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计算,节省所得税费用396.08万元。段志斌说:“在持续受疫情影响的大环境下,政策红利让企业对投入研发更有信心了。”
税收服务有温度有力度
为确保税惠红利直达快享,福建省税务部门精准服务,由“企业找政策”升级为“政策找企业”。
全省各地税务部门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提取2020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现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作为宣传辅导重点对象,建立台账,精准推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现政策主动找上门,重点对象政策知晓率全覆盖,使目标企业不分规模大小都能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政策服务。
同时,福建省税务部门强化事前事中服务,将重点对象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情况监控关口前移到基层分局、税政部门;省局每日推送重点企业申报明细情况,对于已申报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基层单位主动上门对接,及时了解企业未享受具体原因,并开展再辅导工作,与企业共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此外,福建省税务局还在网站开辟“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重点企业所得税政策”专栏,全方位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制作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系列宣传动漫视频短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小课堂系列视频,印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指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宣传手册,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掌握优惠政策、及时享受税惠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