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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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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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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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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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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施行
地方授权事项全部完成 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021年08月30日 版次:01 作者:本报记者 李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减免优惠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相关服务与征管事项,同时完成了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这意味着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税率平移:

地方授权事项彰显立法原则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两部税法均对地方授权事项作出规定。
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地方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记者梳理各地授权事项决定后发现,对于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
记者了解到,据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此举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的,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陆续发布通知,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

“在纳税人所在地方面赋予地方更灵活的管理权限,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基本税制要素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实际,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优化申报:
简并申报环节。契税法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税务总局据此调整了纳税申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了填报办证日期的选项,在规范业务办理的同时,主动简化其他表单选项,涉及税目的选项由原来的25个删减为12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整合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税务总局于今年8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进一步提升纳税便利度。

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要求,纳税人办理契税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向境外购买服务等是否扣缴城建税及附加税费需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1年12月03日 版次:08 作者:王开智 王雪 孙海青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向境外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时,未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导致税务成本增加。

◇◇案例◇◇
2021年7月10日,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甲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0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同时,合同明确相关税费均由乙公司承担。2021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00万元,并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分析◇◇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由于荷兰乙公司未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作为服务的购买方,在支付相关款项时,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但是,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税费。2021年9月1日起,我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法开始施行,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进一步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就是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同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由于甲公司的实际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20日,在2021年9月1日之后,因此甲公司无须就这笔交易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9月1日前就付款,或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9月1日前付款,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9月1日之前,甲公司仍需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此外,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的并非服务,而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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