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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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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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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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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资料报送有新要求
2021年12月03日 版次:08 作者:梁富山 姜新录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并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股权激励,已成为不少企业为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1日,今年已有150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笔者提醒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关注69号文件规定的要点,及时合规报送相关资料,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根据69号文件,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除了69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外,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还需要在不同阶段报送各类资料。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之前(限制性股票为股票登记、并经公示后15日内)报送激励计划、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前应报送行权通知书或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无论是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均需按照69号文件规定要求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如果非上市公司符合规定条件拟适用递延纳税政策,还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根据《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实施股权激励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参照对非上市公司的要求报送资料,并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动情况。

69号文件明确,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需要提醒的是,股权激励报送材料的主体是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而非股权激励对象,即不论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对象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料报送。同时,此次报送资料不等于优惠政策备案。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能否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或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相关政策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仍需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如果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提升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水平 做到“五要五不要”
2021年12月31日 版次:08 作者:刘桂进

依据“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大企业纳税服务在满足大企业一般性诉求的同时,还应注重其个性化需求。相较于中小企业,大企业的个性化涉税诉求倾向于更统一的政策标准、更平等的高层对话、更全面的风险防控和更专业的服务团队。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提出,要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笔者认为,为大企业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纳税服务,应做到“五要五不要”。

智能服务——要实现信息化智能服务,不要依靠人海战术。通过信息化举措,可以大大减少税企双方在涉税处理上的人力投入。同时,信息化举措易形成可复制的制度化模式,可以复制推广到不同地区的更多大企业。

高效服务——要多地集约协同,不要各自为政。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仍以属地为基本原则,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划分,跨区域税收协调还存在一定困难。为帮助大企业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通办,青岛和大连、安徽三地税务部门依托金税三期系统,为海尔集团提供了跨省域一体化纳税申报的智能化服务。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地区也建立起多地协同机制,这都是打造集约型纳税服务共同体的良好探索。打破大企业跨区域壁垒,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才能使大企业纳税服务更加高效畅通。

高端服务——要做加法,不要做减法。要在传统的普惠性纳税服务上做加法,给大企业提供定制化、菜单式服务,尤其是对于重大复杂涉税事项辅导、税务风险防控提醒等方面,通过实施高层对话、试行事先裁定、提供税收确定性服务等方式,对大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高端个性化服务。同时,对于税费政策辅导、纳税信用等级维护等日常涉税服务也要做精做细,做到既抓大又拿小。

精细服务——要差异化,不要平均用力。应充分利用“信用+监管”模式,基于大企业纳税遵从度对大企业进行分类评级,依据大企业的不同业态和遵从度进行精准的差异化管理。国际化大企业由总局牵头提供国际化服务;全国化大企业由总部所在省局牵头提供有关政策确定性的跨区域服务;省内大企业则由省局牵头,地市级税务机关为主提供服务。

一体服务——要服务管理一体化,不要各行其是。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不是分离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优质的纳税服务能够提高大企业遵从意愿,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而风险应对、评估稽查等管理成果,可以进一步完善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只有服务、管理互相融合,才能做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四位一体、共生共荣。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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