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军人才学员研讨——深入推进精确执法应做到几个“坚持”
2021年05月11日 版次:05 作者:邵桂根 本报记者 孙斌
前不久结束的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法治专题研修班税收法治专业29名学员举办研讨会,交流对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学习体会,探讨如何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的举措。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经过长期发展,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比如,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历史和现实表明,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走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有学员说,《意见》要求,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这绝不是鼓励纳税人缴费人一有税务争议就去打官司,而是结合国情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更多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更加突出通过优化服务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更加突出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每一个纳税人缴费人在每一起税务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突出运用行政复议机制化解涉税涉费争议,抓前端、治未病,更好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坚持税务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税务执法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机关反复强调“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每年都推出若干措施予以推进,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意见》强调,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为此,应寓税务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有学员说,可借鉴助推理论,即通过积极、轻微但有针对性的方式推动他人做出最优选择,对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及时推送有效的信息提醒,引导税法遵从。还有学员举例说,英国税务部门发现,在给纳税人的催报催缴信的结尾写上“90%的纳税人都按时纳税”,将会使按时缴税率提高1.5%;如果进一步更加细致地强调“在你所在的地区,大多数像你一样逾期未缴税的人早已还清欠款”这样的提示,将会使缴税率提高5.4%。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税务机关在不同时期通过个税APP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行为进行差异化准确提示,“助推”纳税人准确申报,以最低成本、最小“冲突”实现最大程度的税法遵从。同时,应精准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对严重违法者保持高压震慑,让税务执法有温度也有力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坚持税务执法全过程自动考核考评。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十三五”时期,税务机关坚持将防范执法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健全完善内控监督机制,持续深化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一整套闭环式内控监督考评责任体系,切实规范税务干部执法行为,取得了较好成效。《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为税务人提供自主推送任务、自控监督履责、自动考核考评的管理手段。学员们认为,基于此,“十四五”时期税务机关应通过搭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风险防控等措施内嵌到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自动化内控,实时监管风险发现、推送、处置、处置后报告并提出建议等工作。
上海:房土两税可网上跨省缴纳
2021年06月08日 版次:01 作者:董春丽 记者高晗
最近,上海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新增“跨省房土两税税源网上采集和申报缴纳”功能,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的网上办理覆盖面从长三角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山东诺客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跨区域房土税源管理业务网上办的第一批“尝鲜者”,该公司财务人员徐盼盼对这项便民举措称赞不已。
初次接触房土跨区域网上申报系统,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白雪梅对操作还不熟练。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税务干部收到她的求助留言后,通过微信视频连线,指导她完成了注册自然人账号、税源登记、网上申报缴款等操作。“税务部门不单推出了‘跨省房土两税税源网上采集和申报缴纳’这个便利企业的办税功能,后续服务也非常贴心。”白雪梅欣喜地说。
据悉,这项新功能不仅简化了企业异地房产的申报缴纳,也从源头上打通了办税“壁垒”。北大荒哈尔滨现代服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松江购买了一处房产,该公司财务人员王秀艳说:“税务部门主动联系我们,全程指导我们进行网上填报,我们足不出户,就在电子税务局完成了房土两税信息采集,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办税效率。”
上海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负责人表示,上海税务部门不断打破区域数据壁垒,实现了房土税源管理“信息一次输入、税款智能计算、报表自动生成”。下一步将继续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深挖细掘、智能分析和融合共享,有效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风险管理,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河北湖北重庆陕西印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2021年08月04日 版次:01 作者:宗和
本报讯 作为推动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本地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河北、湖北、重庆、陕西四省市近日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湖南、内蒙古、黑龙江、江西、吉林等省(自治区)印发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据悉,河北等四省市印发的实施方案,聚焦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等方面,明确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河北、陕西明确6类27项重点任务,湖北提出6方面56条具体改革措施,重庆明确6方面26项改革举措。
在进一步优化税费服务方面,河北省《实施方案》提出,依托税收大数据云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2022年实现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实现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湖北省《实施方案》要求,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资料,对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小微企业汇算清缴多缴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实行“无申请退税费”。重庆市《实施方案》明确,依托“互联网+税务”信息技术,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陕西省在《实施方案》中提出“2021年底前实现全险种、全人群切换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征收”的目标,明确了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智能申报服务。
围绕税收大数据应用,河北省《实施方案》提出,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提供,打造规模大、类型多、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湖北省《实施方案》要求,构建湖北经济运行质量税收指标体系,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中的深层次应用,更好服务科学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庆市《实施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建立健全“信用+风险”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打击精准度,切实维护税收经济秩序。陕西省《实施方案》明确“完善陕西税收大数据云综合应用平台、拓展‘秦智税’、智慧稽查等智能应用”“建立陕西税务大数据安全治理常态化运行机制”等重点任务。
在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方面,陕西、重庆《实施方案》从持续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税收司法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拓宽税收共治路径。河北省《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做好地方税征收管理和跨部门协同监管。湖北省《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执法办案、沟通协作制度化常态化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为税务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提供保障
2022年02月15日 版次:07 作者:王树韧 顾慧媛
一段时间以来,宽严相济成为税务执法领域的高频词,出现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文件中。这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也是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获得感的需要。笔者认为,在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原则,还需要做不少功课。
要有制度规范保障。宽严相济的柔性化执法,必然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明确、执法标准不统一,极易造成执法宽严不当,影响执法公正性和税法权威性。目前,服务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协调发展战略,长江三角洲三省两市(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宁波)已形成《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京津冀地区税务机关已联合发布区域内7类53项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跨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供了示范。未来需要持续推进执法标准统一。
要有法治人才队伍保障。对执法标准的精准把握,需要一支法治观念强、专业知识精的税务执法队伍。为此,要将更多的税收法律复合型人才充实到一线执法队伍,优先将公职律师配置到法制审核岗,审核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
要有权力监督和权利维护保障。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对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充分保护,对执法权力进行全流程监督,才可能实现行政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实现宽严相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探索建立重大税务案件听辩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客观地听”“充分有效地辩”“依法公正地审”,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核实、调查和判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调查处理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取得良好效果。
增加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类型。建议税务行政处罚增加通报批评这一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精神。
注重主观过错的判定。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推定其主观有过错,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尤其是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进行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提出无主观过错证据后,税务执法机关应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应定性偷税,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处罚案件定性时更应注重对主观故意性的判定。
扩大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听证范围。目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对于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处罚,税法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对于许多外贸企业来说,停止出口退税权比罚款影响更大,纳税人应当享有听证权利。因此,可适时扩大听证的范围,明确听证的标准。
慎用税款核定条款。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往往达不到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的要求。在此情形下,某些具有明显税收违法故意的行政相对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造成案件处理“罚过不相当”,有违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要求。因此,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可借助电子账簿、上下游企业供销明细等证据证明企业的违法事实,尽可能做到案件查办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罚过相当。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