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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2021-03-24电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精确执法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细服务

(十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精准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精诚共治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务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新华社2021-03-24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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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21〕21号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ID:dxtax1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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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地方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2021-03-30 20:16 来源: 新闻办网站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总经济师王道树、总审计师饶立新、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介绍《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先生、总审计师饶立新先生、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先生。
下面,首先请任荣发先生作简要情况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任荣发:
谢谢主持人。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衷心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3月24日,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确立了总体规划,又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部署实施的重大民心工程,还是税务部门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指导,必将成为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重要部署。去年10月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后,税务总局党委即着手进行研究。去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后,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第一时间召开党委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今年2月24日,我们在全国启动了“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既作为税务部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举措,又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先手棋”。3月初,《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后,税务总局成立由王军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的《意见》落实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时间表、路线图。3月24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我们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对《意见》开展初步解读。下步还将举行系列解读培训,采取系列贯彻落实措施,来确保《意见》深入推进、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此次出台的《意见》概括来说,将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方面的突破:
一是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经历三次大的变革,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的是国税地税“合作”;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的是国税地税“合并”;这次中办、国办印发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的第三次变革,其特征可概括为“合成”,是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优化,是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的一体化融合升级。这就要求新阶段新税务要有新作为,促进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以及征纳成本的明显降低。
二是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的突破。《意见》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不仅专门对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作出部署,而且强调寓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把服务理念有机融入税收征管各个环节。比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的精确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
三是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意见》提出,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是税收改革创新从渐进式到体系性集成的突破。《意见》强调,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并提出了一系列开拓性的改革举措。如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精准监管的转变。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对全体税务人而言,《意见》是开启“十四五”时期税收现代化新征程的动员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有恒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意见》落实,更好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谢谢!

邢慧娜:
谢谢任荣发先生。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大家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下面开始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我们都知道,要做好税收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精诚共治,能否介绍一下在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上有什么举措?

任荣发:
谢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心!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税收关乎千万家,涉及方方面面,税收发展靠大家。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在这里,我代表税务总局向大家的鼎力支持和真诚襄助表示衷心感谢!

《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的措施:

一是部门协作推进改革。如《意见》提出,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和存储等等。

二是社会协同相向发力。如《意见》提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三是司法支持保驾护航。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是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防线,也是税收共治格局中的关键一环。《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做实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四是国际合作互惠共赢。《意见》要求,强化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撑。谢谢!

新京报记者:
税收大数据一直被视作“金山银库”,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很多工作。去年税务部门利用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持续跟踪分析企业销售和全国经济运行情况,《意见》中对税收大数据运用提出了新的具体明确要求。请问在税收大数据方面,接下来还有哪些工作和部署?谢谢。

任荣发:
谢谢你的提问。我们运用税收大数据在支持疫情防控、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以及反映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饶立新同志具体分管这方面的工作,请他来谈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 饶立新:
税收大数据是智慧税务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深挖细掘、智能分析和融合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特别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税收大数据,大力推行并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已达214项,其中203项可全程网上办,基本实现了“服务不见面,时刻都在线”。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经济运行情况,2020年,各级税务局形成了2万多篇有分量、高价值的税收分析报告,有效服务了各级党委政府决策。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云征管服务平台和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确保税收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同时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是营造公平公正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税务部门近年来坚决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强大威慑力,此次《意见》强调建设新型监管机制,请问下一步在保护守法企业、打击违法行为上有哪些考虑?

饶立新:
谢谢您的提问。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打击就是对守法者的最好保护。自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违法犯罪行为。

截至今年2月底,累计查处“三假”企业36万户,挽回税款损失875亿元,挽回出口退税损失292亿元;配合公安机关对2万余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4863名犯罪嫌疑人在专项行动的震慑下主动投案自首。特别是针对利用电子发票实施虚开发票这样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前期我们已经公布了一批增值税电子发票虚开案件,近期还将再公布一批,坚决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让违法者止、将犯罪者罚。

《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建设税务监管新体系,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同时,为合法经营企业提供更加公平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突出精准分类施策,切实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们将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另一方面,突出精准依法施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精准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中央在党史学习教育中部署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意见》这次特别强调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推进精细服务,请问“十四五”期间会有哪些新变化?“春风行动”目前最新进展如何?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韩国荣:
谢谢您的提问。税务部门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频度最高、联系最紧密的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直接服务几千万企业纳税人、数亿自然人纳税人和十亿多缴费人,离市场主体最近,为老百姓服务最直接。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第三方调查显示纳税人满意度综合得分由2014年的82.06提升至2020年的86.1分。

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永远在路上。按照《意见》部署,税务部门将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效,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费服务新体系。这一新体系有四方面特点:一是需求响应更加及时。健全需求收集、分析、响应、反馈机制,切实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二是服务更加智能化个性化。全面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功能,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同时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提供个性化服务。三是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继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逐步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四是自然人税费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适应自然人纳税人缴费人越来越多的形势,构建新型自然人税费服务体系,2021年基本实现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

今年税务部门连续第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是落实《意见》关于“精细服务”的重要体现,旨在以税务人的“用心”,换来税费服务举措的“创新”,税收营商环境的“清新”。为了使“春风行动”的惠民举措更有针对性,我们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需求调查活动,于2月24日召开了2021年“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具体措施。

“春风行动”实施以来,100条措施中已有超过1/5如期落地,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比如,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在“春风行动”中主动甄别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精准推送、滴灌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又如,推出“服务好不好 纳税人缴费人说了算”的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举措。广东、海南、重庆、厦门、山东、深圳等地税务部门已经第一时间招募了纳税人缴费人作为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目前广东税务部门在册体验师已超2200名,在“智能导办”主题集中体验活动中,体验师提出了改进预约办税功能等19条意见建议,税务部门第一时间跟进,推进“智能导办”逐步优化完善。

“春风十里,四季常吹”。我们4月份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准备再推出12条便利化改革措施,计划在7月1日前使80%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年底前100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满。谢谢!

香港中评社记者:
《意见》提出要强化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否介绍以往我们的经验、成果以及未来将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王道树: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关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税务总局倡导建立并不断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是国际税收领域第一个由中国主导建立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平台。它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了“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交流、经验分享和跨境合作,也有力促进了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较好成效,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一整套机制。在北京设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设立了“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上线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创立了《“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还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了“一带一路”专席。二是开展了一系列活动。2019年,在浙江举办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正式建立征管合作机制。2020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不仅没有因为疫情而中断,而且创新形式,组织召开13场线上会议,助力抗疫情、促发展,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疫情特殊背景下创造了一个交流平台。三是取得了一连串成果。2019年,“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了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联合发布了《乌镇声明》,并制定了税收征管合作行动计划。同时,还建立了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网络。四是收到了一揽子成效。截至去年底,共举办了20期国际税收征管业务培训,来自71个国家和地区的789名财税官员参加培训,切实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能力的共同提升。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涉税争端,为跨境企业消除了重复征税。着力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为跨境贸易投资者带来了便利。

目前“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合作网络,拓展朋友圈;分享税收征管实践,推动各方税收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各国企业共同发展,将合作机制打造成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合作平台典范,更好地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4月份是全国税收宣传月,它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和窗口,能让大家更多了解相关税收工作。4月马上到了,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设定的主题是什么?开展的活动主要有哪些?

任荣发:
谢谢你的关心和提问。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马上启动,请韩国荣司长介绍。

韩国荣:
今年我们以“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为主题开展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一方面将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国税务系统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抓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助力开局“十四五”。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就是宣传月的启动仪式,后续还将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聚焦宣传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我们将组织开展“深化改革 优化执法 改进服务”系列宣传活动,系统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历程及成就。

二是聚焦宣传各项便民办税缴费服务措施。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重突出“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我们将进一步宣传好各项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措施,着力解决办税缴费堵点、难点、痛点问题。

三是聚焦宣传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宣传税务部门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十四五”规划涉税任务的举措,解读好继续实施和新出台的优惠政策,解读好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四是聚焦宣传税收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成果。开展“讲述决胜全面小康的‘税月’故事”活动,展示税务系统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做法及成效;开展“助力开放 国际共赢”宣传活动,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中国税务的责任与担当。

五是聚焦税法宣传普及教育。税务总局将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务人讲税法”活动,利用“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公众对税法的知晓度和遵从度。

欢迎大家积极关注、参与和支持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前期税务部门推出“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意见》中对此也专门作出部署,请问目前进展如何?谢谢。

任荣发:
“首违不罚”是我们各地在税收执法中进行的一个探索,一经推出就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们正在不断探索完善当中,请王道树同志作个介绍。

王道树:
谢谢你的提问和对这个问题的关心。对于这个问题,《意见》当中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意见》提出要“精确执法”,在这方面我们贯彻落实《意见》,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对纳税人和缴费人来讲,在柔性执法当中显温度。税收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广大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税收法治的信心。所以《意见》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执法。《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同时,要求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制度。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首违不罚”探索实践,在吸收了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个行政机关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今年年初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十项内容在内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又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再比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第一批清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我们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
另一方面,贯彻《意见》提出的推进“精确执法”,对税务人来讲,在规范执法中显公正。税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规范执法,很早就提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严格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就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只有做到监督有力才能防止执法随意。《意见》要求在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并对加大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的力度作出部署,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出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的目标,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谢谢。

香港商报记者:
《意见》中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逃避税行为,提出要加大依法防控力度。对此,税务部门的态度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具体考虑?

饶立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税务部门一方面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另一方面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偷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的要求,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秩序等方面出发,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加以防控,持续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进一步提升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度,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谢谢!

邢慧娜:
感谢四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大家再见。


黑龙江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2021年07月23日 版次:01 作者:荣雪 记者王钊

近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成为推动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黑龙江落实落细的重要举措。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推进黑龙江省“十四五”规划实施和法治黑龙江、数字政府、智慧政务建设相结合,围绕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6个方面,提出27项重点任务,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实施方案》提出,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新体系;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

《实施方案》明确,依托税收大数据,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服务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三减两压”,即减事项、减环节、减资料,压缩办理数量和办理时间;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实施一揽子便利化服务措施;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增值税等多税费种自动预填申报。

《实施方案》在加强部门“联合、联办、联动”,推动全省涉税信息共享、信用体系共建、税收协同共治等方面作出安排,明确依托《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确定数据共享清单,推动各级各部门数据的省级集中和实时互通,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服务共融、监管共促、税收共治,着力构建“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社会协同凝心聚力、司法保障保驾护航、国际合作互惠共赢”的税收共治新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争议援助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在全面总结前期税法援助工作探索经验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税务工作要求,决定开展税务争议援助工作,为纳税人、缴费人在与税务机关产生税费争议时提供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帮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争议援助的申请范围
纳税人、缴费人与税务机关就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涉税涉费争议可能影响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受理权限的税务争议援助中心申请税务争议援助:
(一)税费征收行为;
(二)行政许可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六)资格认定行为;
(七)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九)行政赔偿行为;
(十)行政奖励行为;
(十一)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争议援助的受理机构
纳税人、缴费人对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可能影响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青岛市税务局税务争议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
纳税人、缴费人对各区(市)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可能影响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当先向各区(市)税务局税务争议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
纳税人、缴费人对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可能影响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当先向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争议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
三、税务争议援助的申请途径
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申请税务争议援助,申请时应当向有关税务争议援助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现场申请。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到有受理权限的税务争议援助中心或税务争议援助专窗填写《税务争议援助申请表》提出税务争议援助申请;
(二)网络申请。纳税人、缴费人可以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权益保护——行政救济——税务争议援助”模块进行在线申请;
(三)信函申请。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邮寄信件至税务争议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具体援助信息详见下表)

(法规处:0352-83931454、稽查局:8393184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

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领军人才学员研讨——深入推进精确执法应做到几个“坚持”
2021年05月11日 版次:05 作者:邵桂根 本报记者 孙斌

前不久结束的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法治专题研修班税收法治专业29名学员举办研讨会,交流对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学习体会,探讨如何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的举措。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经过长期发展,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比如,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历史和现实表明,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走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有学员说,《意见》要求,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这绝不是鼓励纳税人缴费人一有税务争议就去打官司,而是结合国情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更多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更加突出通过优化服务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更加突出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每一个纳税人缴费人在每一起税务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突出运用行政复议机制化解涉税涉费争议,抓前端、治未病,更好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坚持税务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税务执法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机关反复强调“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每年都推出若干措施予以推进,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意见》强调,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为此,应寓税务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有学员说,可借鉴助推理论,即通过积极、轻微但有针对性的方式推动他人做出最优选择,对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及时推送有效的信息提醒,引导税法遵从。还有学员举例说,英国税务部门发现,在给纳税人的催报催缴信的结尾写上“90%的纳税人都按时纳税”,将会使按时缴税率提高1.5%;如果进一步更加细致地强调“在你所在的地区,大多数像你一样逾期未缴税的人早已还清欠款”这样的提示,将会使缴税率提高5.4%。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税务机关在不同时期通过个税APP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行为进行差异化准确提示,“助推”纳税人准确申报,以最低成本、最小“冲突”实现最大程度的税法遵从。同时,应精准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对严重违法者保持高压震慑,让税务执法有温度也有力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坚持税务执法全过程自动考核考评。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十三五”时期,税务机关坚持将防范执法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健全完善内控监督机制,持续深化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一整套闭环式内控监督考评责任体系,切实规范税务干部执法行为,取得了较好成效。《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为税务人提供自主推送任务、自控监督履责、自动考核考评的管理手段。学员们认为,基于此,“十四五”时期税务机关应通过搭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风险防控等措施内嵌到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自动化内控,实时监管风险发现、推送、处置、处置后报告并提出建议等工作。


上海:房土两税可网上跨省缴纳
2021年06月08日 版次:01 作者:董春丽 记者高晗

最近,上海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新增“跨省房土两税税源网上采集和申报缴纳”功能,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的网上办理覆盖面从长三角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山东诺客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跨区域房土税源管理业务网上办的第一批“尝鲜者”,该公司财务人员徐盼盼对这项便民举措称赞不已。
初次接触房土跨区域网上申报系统,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白雪梅对操作还不熟练。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税务干部收到她的求助留言后,通过微信视频连线,指导她完成了注册自然人账号、税源登记、网上申报缴款等操作。“税务部门不单推出了‘跨省房土两税税源网上采集和申报缴纳’这个便利企业的办税功能,后续服务也非常贴心。”白雪梅欣喜地说。
据悉,这项新功能不仅简化了企业异地房产的申报缴纳,也从源头上打通了办税“壁垒”。北大荒哈尔滨现代服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松江购买了一处房产,该公司财务人员王秀艳说:“税务部门主动联系我们,全程指导我们进行网上填报,我们足不出户,就在电子税务局完成了房土两税信息采集,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办税效率。”
上海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负责人表示,上海税务部门不断打破区域数据壁垒,实现了房土税源管理“信息一次输入、税款智能计算、报表自动生成”。下一步将继续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深挖细掘、智能分析和融合共享,有效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风险管理,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河北湖北重庆陕西印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2021年08月04日 版次:01 作者:宗和

本报讯 作为推动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本地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河北、湖北、重庆、陕西四省市近日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湖南、内蒙古、黑龙江、江西、吉林等省(自治区)印发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据悉,河北等四省市印发的实施方案,聚焦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等方面,明确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河北、陕西明确6类27项重点任务,湖北提出6方面56条具体改革措施,重庆明确6方面26项改革举措。

在进一步优化税费服务方面,河北省《实施方案》提出,依托税收大数据云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2022年实现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实现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湖北省《实施方案》要求,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资料,对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小微企业汇算清缴多缴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实行“无申请退税费”。重庆市《实施方案》明确,依托“互联网+税务”信息技术,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陕西省在《实施方案》中提出“2021年底前实现全险种、全人群切换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征收”的目标,明确了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智能申报服务。

围绕税收大数据应用,河北省《实施方案》提出,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提供,打造规模大、类型多、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湖北省《实施方案》要求,构建湖北经济运行质量税收指标体系,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中的深层次应用,更好服务科学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庆市《实施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建立健全“信用+风险”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打击精准度,切实维护税收经济秩序。陕西省《实施方案》明确“完善陕西税收大数据云综合应用平台、拓展‘秦智税’、智慧稽查等智能应用”“建立陕西税务大数据安全治理常态化运行机制”等重点任务。

在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方面,陕西、重庆《实施方案》从持续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税收司法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拓宽税收共治路径。河北省《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做好地方税征收管理和跨部门协同监管。湖北省《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执法办案、沟通协作制度化常态化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为税务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提供保障
2022年02月15日 版次:07 作者:王树韧 顾慧媛

一段时间以来,宽严相济成为税务执法领域的高频词,出现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文件中。这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也是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获得感的需要。笔者认为,在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原则,还需要做不少功课。

要有制度规范保障。宽严相济的柔性化执法,必然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明确、执法标准不统一,极易造成执法宽严不当,影响执法公正性和税法权威性。目前,服务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协调发展战略,长江三角洲三省两市(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宁波)已形成《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京津冀地区税务机关已联合发布区域内7类53项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跨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供了示范。未来需要持续推进执法标准统一。

要有法治人才队伍保障。对执法标准的精准把握,需要一支法治观念强、专业知识精的税务执法队伍。为此,要将更多的税收法律复合型人才充实到一线执法队伍,优先将公职律师配置到法制审核岗,审核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

要有权力监督和权利维护保障。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对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充分保护,对执法权力进行全流程监督,才可能实现行政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实现宽严相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探索建立重大税务案件听辩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客观地听”“充分有效地辩”“依法公正地审”,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核实、调查和判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调查处理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取得良好效果。

增加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类型。建议税务行政处罚增加通报批评这一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精神。

注重主观过错的判定。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推定其主观有过错,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尤其是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进行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提出无主观过错证据后,税务执法机关应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应定性偷税,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处罚案件定性时更应注重对主观故意性的判定。

扩大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听证范围。目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对于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处罚,税法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对于许多外贸企业来说,停止出口退税权比罚款影响更大,纳税人应当享有听证权利。因此,可适时扩大听证的范围,明确听证的标准。

慎用税款核定条款。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往往达不到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的要求。在此情形下,某些具有明显税收违法故意的行政相对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造成案件处理“罚过不相当”,有违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要求。因此,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可借助电子账簿、上下游企业供销明细等证据证明企业的违法事实,尽可能做到案件查办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罚过相当。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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