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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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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印花税部分有效。财政部公告公告2022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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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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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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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财税部门发布公告 31个省(区、市)继续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2022-04-26 07:53 来源: 人民日报

记者2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经当地政府同意,31个省(区、市)财税部门近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按照本省规定执行。

“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按照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今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印发通知,提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要求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适用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将适用主体由原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享受此项政策的市场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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