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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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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2日

 

微信公众号

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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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致全市印花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9-28

尊敬的印花税纳税人: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印花税法》较原印花税条例在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收管理、减免税等方面做了调整完善。10月大征期即将来临,请您及早做好准备,严格按照《印花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为助力您在征期内顺利申报缴纳印花税,大连市税务局为您提供多种途径、便利快捷的政策咨询服务与办税服务,帮助您正确理解印花税新政,熟悉申报流程,准确完成纳税申报。

一、印花税申报途径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途径

1.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
您可以登录大连市电子税务局,通过“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或“财行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模块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与申报。具体路径是:(1)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2)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行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3)在电子税务局右上角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入申报主页面进行印花税申报。
2.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办税服务区进行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及要求

按照税法规定,您申报印花税时,需要先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再进行申报,具体填报事项与要求,请查阅印花税政策解读与申报操作规范。您可以根据规定与自身实际,选择适当的填报方式:

1.对照税源明细表栏目内容,逐条录入应税凭证信息,点击保存印花税税源信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入申报确认界面,完成印花税申报;
2.事先制好《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并通过导入功能将税源明细表导入电子税务局,点击保存印花税税源信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入申报确认界面,完成印花税申报;
3.对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可以合并申报。

(三)注意事项

若您选择逐条录入方式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请您在征期开始之前,提早录入应税凭证信息;若您选择导入方式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请您下载《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模版,提前将应税凭证信息录入明细表,纳税申报时将提前制好的采集表导入电子税务局即可。

二、印花税政策与申报业务咨询

您在办税过程中,遇有印花税政策与申报纳税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业务咨询:
1.登录大连市税务局官网、大连税务微信号、“大连税务企业号-征纳互动平台-智能问办”等网络平台,查阅印花税政策解读、申报流程、申报要求及热点问题解答等;
2.拨打“12366热线”,咨询印花税政策与申报规定;
3.拨打“95113热线”,咨询电子税务局申报问题;
4.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向税务人员面对面咨询;
5.登录大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纳税人学堂”页面,在“教学课程—视频课程”模块可以选择观看以下课程:
(1)2022年8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文件政策讲解;
(2)2022年9月27日发布的《印花税申报操作指引》。
您的理解与支持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最大动力!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为大连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建设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6日

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印花税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布——银行和保险企业关切问题得到回应
2022年07月15日 版次:06 作者:张豪

最近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等配套文件相继发布,受到金融行业财税人员关注。笔者梳理发现,印花税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布后,银行和保险企业关切问题得到有效回应。

银行境外分行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立法前,在中国境外书立的规定范围内的合同凭证,以是否受到中国法律保护来确定是否应缴纳印花税。相关合同中有境外参与方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在征管层面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银行来讲,其国际业务中部分涉及到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内客户的直接信贷类服务,可能涉及到印花税纳税问题。22号公告对动产、不动产、股权、服务和商标专用权等各项权利分别明确了应税凭证的认定标准,且基本原则与增值税认定“境内”应税行为的方式趋同。根据22号公告规定,境外分行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如果标的为服务,因其接受方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对印花税缴纳方式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于此,笔者建议银行全面梳理境外分支机构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跨境业务,并关注后续具体征管政策,尽快建立自行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印花税的具体工作方案。

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营业账簿,是否缴纳印花税?
一般来说,外国银行的境内分行营业账簿中,不设置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境外总机构拨付给境内分行的资金大多体现在“营运资金”账户中。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明确,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印花税法明确,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同时,14号公告附件2明确,国税函〔2002〕104号文件全文废止。因此,不设置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账户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在印花税立法前,银行为客户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并不明确。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也就是说,银行作为受托人对委托贷款合同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消除了征管层面的争议。
对此,笔者建议银行,应尽快就该问题建立合规纳税的管理方案和工作流程。例如,银行应全面梳理委托贷款业务,并在财税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参数,确保每个委托贷款合同都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不发生遗漏情况。

再保险合同和财产险理赔端拍卖,是否缴纳印花税?
在印花税立法前,财产保险再保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一直不太明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同时明确“不包括再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再保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笔者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应调整印花税计税的取数逻辑,避免出现再保险合同继续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财产险公司理赔端涉及拍卖的情况较多,应按照这一规定,缴纳相应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以物抵债的相关司法文书,是否缴纳印花税?
对于银行和资管行业来讲,普遍存在通过司法途径形成以物抵债的情况,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很可能不会或无法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且抵债资产大多涉及房产等产权转移。在印花税立法前,对于已生效的司法文书进行的产权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一直存在争议。
22号公告明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等司法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据此,金融机构取得以物抵债的相关司法文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联合业务中,各参与企业如何计税?
实务中,金融行业的一些联合业务,在应税凭证中不会列明各自涉及的金额。例如,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共同向客户发放联合贷款,贷款合同中不会明确双方各自提供的贷款本金金额;再如,在保险公司的联保共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在部分保险合同中不会明确各方承担的保险份额。在印花税立法前,对于同一应税凭证涉及两个或以上纳税人的情况,若凭证中并未列明各自涉及的金额,各方如何缴纳印花税并不明确。
对此,22号公告明确,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作者单位:毕马威中国)


@境外纳税人和境内扣缴义务人
掌握最新口径,合规处理跨境业务印花税
2022年07月29日 版次:08 作者:何振华 陶九虎 李知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已经实施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笔者发现,境外纳税人和境内扣缴义务人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中,基本可以找到答案。笔者建议境外纳税人和境内扣缴义务人,对22号公告和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加强理解与掌握,合规履行跨境业务的印花税纳税义务。

何为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如果应税凭证是在中国境外书立、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那么,哪些凭证属于在中国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呢?

对于这一问题,22号公告借鉴增值税关于跨境交易的相关原则,明确了四种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情形: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标的为不动产,且该不动产位于我国境内,则视为在境内使用,纳税人需要就此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标的为股权,且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纳税人需要就此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且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那么纳税人需要就此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标的为服务,且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那么纳税人需要就此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举例来说,位于美国的甲公司拥有中国境内某栋大楼的产权,甲公司将该大楼产权转让给英国乙公司并签署了转让合同,双方凭借转让合同在我国境内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由于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位于我国境内的大楼,因此这份合同就属于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境外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在我国缴纳印花税。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相关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畴,无须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金额为外币怎么处理?

丙公司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是其境外股东。2022年7月5日,A公司与境外B公司在境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000万美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将A公司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2022年7月19日,丙公司持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时,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就这笔业务计算缴纳印花税呢?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法,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据此,A公司和B公司应按照2022年7月5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1000万美元折合为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并各自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相关数据,2022年7月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6986元。经计算,这笔业务涉及的印花税金额为1000×10000×6.6986×0.5‰=33493(元)。

境外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印花税纳税申报时间和地点,是不少境外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在纳税申报时间上,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1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因此,境外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印花税前,需要关注相关业务活动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确定纳税申报时间。

至于纳税申报地点,境外纳税人需要根据是否存在境内代理人分别确定。根据印花税法和14号公告,如果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有代理人,则以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如果境外纳税人没有境内代理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凭证只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况,就需为其缴纳印花税。具体包括: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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