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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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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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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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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司法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保障和服务民生,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日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保障和服务民生,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财政要按照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现结合实际,对我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案件补贴标准和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将《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通知>》(青司发〔2011〕216号)文件确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60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300元以下,牧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调整为“城镇、农村(牧区)居民按照青海省居民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二、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每件500-700元;刑事法律援助审判阶段,每件1000-1200元;
  2.办理自诉案件:每件1000-1200元;
  3.无期徒刑、死刑审判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每件1500-4000元。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按第1项标准执行;
  4.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1000-1200元;
  5.强制医疗案件,每件1000-1200元;
  6.刑事申诉、刑事速裁案件,每件1000-1200元;

  (二)民事、行政、仲裁类法律援助案件
  1.民事、行政、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1200-1500元;
  2.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件400-800元;
  3.群体性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三人作为一个案件,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执行;非诉讼调解结案的,每五人作为一个案件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执行。但分类后整个案件补贴不得超过4000元;
  4.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每件1000-1200元;
  5.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200-300元;
  6.受援对象涉及少数民族、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每件另补翻译费200-300元。

  (三)法律援助异地办案、咨询接待、代写法律文书等事项
  1.省内异地办案。在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基础上,跨县办案每件另补200-1000元,跨州办案每件另补300-2000元;
  2.跨省办案每件案件在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基础上,另补2000-6000元或实行实报实销制;
  3.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100-200元;
  4.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咨询服务值班费,每人每天补助100-200元值班补助费。

  (四)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值班费
  法院、看守所、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负责值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讲座,每人每天100-200元。

  三、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和接受安排办案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
  (二)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法院、看守所工作站等派驻值班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补助,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技术支出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四)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检查、业务交流等费用。
  (六)财政部、司法部和省财政确定的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支出。

  四、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和监管

  各级财政应在以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需求及本地财力状况,充分考虑此次法律援助提标扩面增支因素,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并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将建立省级法律援助经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视财力情况逐年加大对全省各困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省司法厅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制度,明确经济困难证明规定,推进援务公开,并逐步推进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严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开支审批手续,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我省绩效考核的有关办法,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考评结果及时上报省司法厅,由其汇总全省情况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将以此作为考核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参考依据。

  五、本意见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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