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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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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2.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2022年6月28日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1.(1988)国税地字第28号 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2.(1989)国税地字第41号 关于华能集团公司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的复函
3.(1989)国税地字第76号 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4.(1989)国税地字第77号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5.(1989)国税地字第97号 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6.(1989)国税地字第110号 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7.国税函发〔1990〕433号 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8.国税函发〔1990〕428号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9.国税函发〔1990〕508号 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10.国税函发〔1990〕994号 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1.国税发〔1990〕173号 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12.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13.国税函发〔1991〕1081号 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4.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5.国税发〔1991〕155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16.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17.国税函发〔1991〕1415号 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18.国税函发〔1992〕1145号 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国税函发〔1992〕1431号 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20.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1.国税函发〔1993〕8号 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2.国税函发〔1993〕705号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3.国税发〔1994〕25号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4.国税发〔1994〕95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5.国税发〔1997〕129号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四条)
26.国税函〔1997〕505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7.国税函〔2000〕106号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8.国税函〔2000〕162号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9.国税函〔2000〕236号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0.国税函〔2000〕394号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1.国税函〔2001〕228号 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2.国税函〔2001〕227号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3.国税函〔2001〕361号 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4.国税函〔2001〕766号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国税函〔2002〕104号 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36.国税函〔2002〕164号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7.国税函〔2003〕58号 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8.国税函〔2003〕91号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9.国税函〔2003〕1027号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0.国税函〔2004〕1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国税函〔2004〕272号 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2.国税函〔2004〕315号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3.国税函〔2004〕399号 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4.国税函〔2004〕411号 关于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5.国税函〔2004〕432号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6.国税函〔2004〕429号 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7.国税函〔2004〕913号 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8.国税函〔2005〕489号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9.国税函〔2006〕749号 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0.国税函〔2008〕679号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第五条中有关印花税的规定)
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 2 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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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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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2022年06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加强印花税纳税服务,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公告》还明确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三、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四、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五、印花税具体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公告》对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作出了怎样的新的规定?
《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
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3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计征印花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印花税。

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按季扣缴印花税。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按次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号)中有关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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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政策理解误区,准确申报印花税
2022年10月21日 版次:07 作者:许建国 殷国斌

目前正值10月征期。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绝大部分纳税人都十分重视交易合同的印花税合规申报。不过,部分纳税人由于对政策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了一些涉税风险。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印花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等税收政策法规,对印花税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纳税人应准确把握政策实操细节。

误区一:业务往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不用缴印花税?

◎案例◎
甲商贸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向电商经营者P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120万元(电子订单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商品,并于8月底货、款两清。甲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与P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以,第三季度未就该电子订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
甲公司之所以产生这个误区,是认为印花税法中明确规定,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也免税。根据22号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也就是说,电子订单明确属于应税凭证,非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电子订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甲公司应就该电子订单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200000×0.3‰=360(元)。

误区二:7月1日前签订但7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应按新规纳税?

◎案例◎
2022年6月18日,乙建筑勘探设计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项新建厂房15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勘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自2022年7月18日乙公司进厂勘探之日起,合同生效。于是,乙公司在第三季度,按“建筑工程”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进行了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
乙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在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和理解有误。
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证券交易外,其他税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本案例中,乙公司与M公司书立应税凭证的日期是2022年6月18日,这意味着,6月18日就是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乙公司和M公司应分别在2022年7月申报期,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1500000×0.5‰=750(元)。

误区三:合同未履行,已缴税款可以退还?

◎案例◎
2022年9月16日,丙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建3000平方米厂房的建筑合同,工程总造价108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约定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双方已在10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但由于地方政府规划调整,该工程项目于10月20日决定取消。为此,两家公司认为,该合同未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应予退还,或可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

◎分析建议◎
纳税人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这是因为,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纳税义务是在书立时产生,合同签订时即应履行完税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一旦签订合同都一律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法实施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2号公告第三条延续了原规定,明确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因此,两家公司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税或抵缴税款。

误区四:应税凭证可享优惠,书立双方均可减免税?

◎案例◎
2022年8月8日,丁公司与杭州亚运会组委会签订了一份含税价200万元的体育器材供货合同。丁公司认为,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均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该合同的印花税进行了免税申报。

◎分析建议◎
丁公司之所以如此操作,是认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同时,根据22号公告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但需要注意的是,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虽然作了上述规定,但该条款同时强调,“明确对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18号公告是专门针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的印花税免税政策,适用主体为杭州亚运会组委会这一特定纳税人。换句话说,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就属于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特定纳税人”,属于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所明确的除外情形。因此,丁公司应不得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而是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000×0.3‰=600(元)。

误区五:书立免税合同不用纳税申报?

◎案例◎
在基层调研中,笔者发现,一些小微企业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有关企业签订了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同、农产品销售合同后,认为这些合同免征印花税,也未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为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一并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有减免税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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