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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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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
2022年8月1日
适用税收协定目录
中国与下列国家的税收协定(共47个)
1.阿尔巴尼亚 |
2.澳大利亚 |
3.奥地利 |
4.巴林 |
5.巴巴多斯 |
6.比利时 |
7.波黑 |
8.加拿大 |
9.克罗地亚 |
10.塞浦路斯 |
11.捷克 |
12.丹麦 |
13.埃及 |
14.芬兰 |
15.法国 |
16.格鲁吉亚 |
17.希腊 |
18.匈牙利 |
19.冰岛 |
20.爱尔兰 |
21.以色列 |
22.日本 |
23.哈萨克斯坦 |
24.韩国 |
25.拉脱维亚 |
26.立陶宛 |
27.卢森堡 |
28.马来西亚 |
29.马耳他 |
30.毛里求斯 |
31.荷兰 |
32.挪威 |
33.阿曼 |
34.巴基斯坦 |
35.波兰 |
36.葡萄牙 |
37.卡塔尔 |
38.沙特阿拉伯 |
39.塞尔维亚 |
40.塞舌尔 |
41.新加坡 |
42.斯洛伐克 |
43.斯洛文尼亚 |
44.泰国 |
45.乌克兰 |
46.阿联酋 |
47.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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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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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2022年08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1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发布公报,决定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项目,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
BEPS项目共有15项行动计划,其中第十五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多边工具,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为此,OECD牵头成立特别工作组,研究起草《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公约》文本于2016年11月24日在法国巴黎获正式通过。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BEPS第二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成果建议,以及《公约》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和通知的选项。《公约》缔约方通过作出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其现行税收协定及具体条款修订的范围。《公约》文本以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有什么影响?
(一)关于《公约》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范围)的规定,《公约》修订税收协定的范围限于《公约》第二条(术语解释)第一款第(一)项定义的“被涵盖税收协定”。“被涵盖税收协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税收协定:一是《公约》缔约方之间签署,且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二是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其纳入《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与100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公约》适用范围。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100个缔约伙伴国中的47个已完成《公约》生效程序,并将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将适用于上述47个税收协定。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并完成生效程序,《公约》适用我国现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公约》修改的条款
《公约》涵盖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有些被列为最低标准,《公约》缔约方必须采纳;有些仅为政策建议,《公约》缔约方可以不予采纳。根据《公约》不同条款的规定,《公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不作保留或作出通知的方式采纳相关成果建议,也可通过作出保留或不作通知的方式不予采纳。通常而言,只有在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在《公约》中采纳相关成果建议时,《公约》才对现行税收协定条款作出修改。
我国在《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比如希望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序言内容、税收协定不限制居民国征税的规定、双重居民实体加比规则等。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也在《公约》中采纳了上述成果建议,则《公约》将对现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作出修改。各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可以在OECD网站上查询。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
(三)关于《公约》与现行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改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每一个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今后,我们还将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况,对整合文本进行补充和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约》何时对我国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OECD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的规定,《公约》将于核准书交存三个月后的次月一日,即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四、《公约》何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公约》对各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以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为例,《公约》对阿尔巴尼亚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日期为2022年9月1日,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对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如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即2022年9月1日的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即2022年9月1日起满六个公历月)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但是,如果税收协定缔约任一方在《公约》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则《公约》对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还需结合相关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每一个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整合文本。
部分税收协定虽然已经被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纳入《公约》适用范围,但因缔约对方尚未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暂无法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的情况。我局将在缔约对方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并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情况之后,另行制发公告。 |
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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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开启新格局 BEPS《多边公约》9月正式生效
贝果财经
2022-07-27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中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又迈出重要一步。近日,中国政府正式批准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作为我国签订的第三个多边税收条约,《多边公约》的批准,体现出中国积极参与打击BEPS的决心。
此前,我国曾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这两个条约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生效,伴随第三个《多边公约》的批准,我国也将开启新的税收格局。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中国已将批准文件交存经合组织(OECD),预计该条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在中国内地生效。对于香港地区,《多边公约》在完成本地相关立法程序后,于2022年9月1日生效。
一位国际税人士告诉记者,中国之所以大力推进《多边公约》的落地,主要在于税收协定是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负担的有效方式,它可以为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保驾护航。
为此,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加快推进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不断完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和协议)已经延伸到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
从全球范围看,中国所签税收协定数量排名位居前列,基本覆盖了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主要目的地,减轻了我国对外投资税收负担,为跨境投资和经营企业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多边公约》的签署,2017年6月7日,是一个值得被税收协定发展史铭记的日子。
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跨境投资所得税收政策的多边法律文件——《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
作为《多边公约》特别工作组第一副主席国,中国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环境,推动《多边公约》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对此曾这样评价:“在中国等G20国家的共同努力下,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空前发展。中国在调整银行保密规则、应对跨国公司税收问题的BEPS、税收征管论坛等领域发挥了领导作用,是OECD的重要伙伴。”
至此,《多边公约》也成为首个在全球范围内就税收协定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这对构建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1日,包括中国在内的99个税收管辖区签署了《多边公约》,涵盖1820份税收协定,其中76个管辖区已经批准了《多边公约》,涉及的税收协定达880多份。
“从批准文件内容看,此次内容和2017年6月7日签订的版本差异并不大,这表明,中国内地采取的税收立场并未发生实质变化。”上述国际税人士指出。
根据文件内容,《多边公约》包含了四项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行动计划,分别是混合错配安排、防止协定滥用、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和完善争议解决。其中在防止协定滥用方面,中国的立场总体上沿袭了其当前新谈签或重新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
比如,如果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税收协定利益,那么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定待遇,中国采纳的是主要目的测试条款,这是BEPS行动计划6中建议的最低标准。
据悉,防止协定滥用(BEPS行动计划6),主要旨在反协定滥用以有效应对择协避税,包括主要目的测试、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设定享受协定待遇的最低持有期限等内容。
该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是要求各税收管辖区采纳主要目的测试,而各税收管辖区可选择不采纳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和其他反协定滥用要求。
上述人士表示,中国选择不采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这基本与中国最近签署的税收协定所保持的立场一致。“基于中国采纳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协定待遇申请人需要在享受待遇时尤为关注交易架构的商业目的和实质,从而降低税收处理的不确定性。”该人士对此建议。
不过,对于有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随着《多边公约》生效时间的确定,其不仅可以作为应对跨境税收风险以及增强税收合规性的指导工具,也能帮助企业积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从税务人士角度看,《多边公约》生效后,中国的税收协定也将打开新篇章,这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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