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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透明”与“不透明”
一、最初的“透明”——先分后税。
财税[2008]159号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合伙企业本身就成为了“税收透明体”,所得税对其视而不见,直接穿透到合伙人,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当然得注意这个“透明”只是针对所得税,其他税该怎么交还怎么交。
二、给力的“透明”——创业投资优惠。
既然合伙人是纳税人,那么按说合伙人要享受优惠就得本身符合条件,但是如果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各符合一半条件怎么办呢?财税[2015]116号将给予企业的创业投资优惠和合伙的“税收透明体”理论结合起来,回答了这个问题(当然这个文件是扩围)。文件原文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啥意思呢?举个例子,本来这个优惠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即A是创投企业,然后直接投资了B(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A满两年就可以享受这个抵扣税额的优惠;现在又增加了一种情况,就是A企业先投资了C(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C又投资了B,因为C是“透明”的,所以A也可以享受(即使A本身不是创投企业),这样就把合伙和合伙人两者的身份都用上了。
三、待解决的不“透明”——若干。
比如既然合伙是“透明体”,那么除了纳税人认定上穿透以外,按说所得性质的认定也应该穿透,比如合伙企业取得了股息红利,那合伙人也按股息红利交税,合伙企业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人也按股权转让所得交税……,这种穿透对企业所得税这种“一锅炖”算所得的税种倒是没什么,对个人所得税影响可就大了,因为所得不同税率不一样啊。不过目前明确的是“股息红利”所得性质可以穿透,其他的就没明确说可以了。
还有就是优惠的穿透问题,比如争议比较大的这个: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穿透过来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比如A企业投资了B合伙,B合伙投资了C企业,现在C企业给B合伙分红,然后A能不能按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实务中的案例倾向是否定的。
当然还有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又是个合伙,怎么个“透明”法,也有争议的地方,篇幅所限,不多说了。
半句话点评:
个人所得税改革到位了,可能以上问题就解决了,我们拭目以待吧。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其法人合伙人是否需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A为有限责任公司,B为有限合伙企业,C是有限责任公司。A是B的GP(有限合伙人),B是C的股东。
问:B取得C的分红后,A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一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分配
合伙人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及时完税
2023年06月02日 版次:06 作者:林秋敏 郑祖基 融亦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现,部分持有权益性投资并取得投资分红的合伙企业,未及时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存在涉税风险。
A合伙企业是一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和信息系统比对发现,该合伙企业存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扣缴的疑点,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据了解,A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B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2022年11月收到被投资企业B企业分红,预计2023年1月会再次收到B企业的另一笔分红。A合伙企业在2022年11月收到分红后,未将分红分配给合伙人,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进行完税。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和分红,而是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有利润或收到分红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主体认定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润分配给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由于自己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根据其属于自然人或是法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对法人合伙人来说,由于其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不属于直接投资,投资行为也不是在居民企业之间进行,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这一笔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中,A合伙企业在2022年11月收到被投资企业B企业的分红后,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自然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法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应提醒其将相应的应税所得并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提醒合伙企业,只要当季或者当月有利润或收到分红即产生纳税义务,即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并缴纳税款。即使收到的分红尚未实际分配给合伙人,也要及时履行扣缴义务,或及时提醒合伙人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