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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整车零售业务,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售后1年期的免费保修服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对于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不同车型的平均保修率,以此为依据确认免费保修服务金额。对于尚未发生的免费保修服务不确认收入,作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是以收取价款的全额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将预估的免费保修服务收入减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企业销售整车的价格可以准确的计量,而以后年度提供保修服务的履约义务,从本质分析属于企业的或有支出,在销售整车时未实际发生,不能准确计量,因此对于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的免费保修服务支出不得从收入中减除,企业应先按销售整车全额确认收入,以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保修支出时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问:一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会计核算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按照向客户收取服务款项的全额扣除支付给劳务企业费用后的余额来确认的,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计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按照收款开具发票的全额计算,取得的货运企业的劳务发票再进行抵扣,两者收入相差金额较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得的客户全额款项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给境内外运输企业的运输费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现金折扣如何财税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一、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在旧收入准则下认为: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在现金折扣发生时才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是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合同负债”,实际发生时再冲减。
举例:A公司2020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2020年9月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1.旧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4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60
贷:应收账款 113000
2.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
贷:应收账款 113000
说明:购买方实际付款时享受的现金折扣比例与预估的比例不一致,导致的实际计算的现金折扣多或少的,则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科目。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
贷:应收账款 113000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
当然,上述变化只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没有上述变化。另外,现金折扣是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只是针对销售方的,对于购买方的会计核算目前是没有变化的。因此,购买方在实际享受现金折扣,依然可以视为一种融资收益,计入“
财务费用 ”。
二、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件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企业为了及早收回现金而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本质上是应收账款的时间价值,折扣部分已经全额确认了收入,且现金折扣行为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做出的让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只需凭双方签章的现金折扣确认函或协议计入财务费用。
税税差异。
一、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而增值税不确认收入。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企业所得税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不确认收入。
1、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
2023年1月25日 正月初四 韦老师说说
己赘述,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在年末就要按照完工百分比计算收入,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次年1月,那么两税收入确认就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即使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也是年末,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完工百分比计算出的收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也会产生差异。
2、托收承付
在托收承付方式下,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而增值税则要求在“办妥托收手续”的同时还要“发出货物”,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则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如果企业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三、增值税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1、所有权不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企业将货物从总机构移送到外省分支机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不是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
2、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但应缴增值税。
四、增值税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暂不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
委托方处理。根据国税出【2008】875号文规定,
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确认销售额。①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同时确认收入.②如果企业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销售额。③如果企业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增值税也要确认销售额,而企业所得税还在等代销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