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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二○○九年六月二日

【财政部】
【2009】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相关文件

财社[2002]18号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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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年8月26日 浙财税政字〔2009〕1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三、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2019年2月28日——黄橡文】


①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问: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③补充养老保险范围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④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2018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⑤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号)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里要注意: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1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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