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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还是返券 商家促销财税处理有差异
2021年11月19日 版次:07 作者:许建国
今年“双十一”,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延续了往年的好势头。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购物打折、“满额即减”“满额返券”等多种促销方式已经成为常态。商家需要注意,促销方式不同,财税处理的要点也有所差异,商家应根据不同的促销方式,准确地进行财税处理。
“满额即减”:开票方式很重要
折扣销售,是商家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通常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时,为促进和扩大销售额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折扣销售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打折”,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原价基础上,打个折扣,按折扣后的价格成交;二是“满额即减”,也就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给予一定金额的折扣,比如“满100元减10元”“满200元减20元”等,其实质也是折扣销售。
采取“直接打折”和“满额即减”方式促销的,财务处理基本一致,即按照折扣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商家根据折扣后实际取得的收入,确认销售(营业)收入。
不过,如果开票结算的方式不同,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可能会有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也就是说,商家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税务处理上与会计处理一致,可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商家须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满额返券”:税会差异须关注
“满额返券”,指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给予一定数额代金券返还的促销方式。返还的代金券,对顾客来说,可在店铺内替代现金使用,灵活性较大;对商家来讲,也能将顾客留在店内循环消费,可显著提高销售额。但是,代金券不属于实物,也不是服务。商家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应按照收取的价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额)作为依据,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
商家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无须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待消费者下次购物,并使用代金券抵扣商品价款时,再比照“折扣销售”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因此,商家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须重点关注“满额返券”的税会差异。
举例来说,A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施行查账征收。2021年11月1日~11月20日,A商场开展“消费满100元返还10元代金券”的促销活动,多买多送。该代金券可供消费者下次购物,抵作现金使用,代金券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已知A商场当月共实现营业收入1130万元(含税,下同),实际送出代金券113万元,预期客户将使用全部代金券进行消费。该商场全部商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假设顾客在2021年1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79万元,2022年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34万元。那么,A商场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本案例中,A商场向顾客发放代金券是一项重大权利,在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之间进行分摊,将代金券对应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2021年11月的销售收入,A商场应分摊的商品销售为[1130÷(1130+113)×1130]÷(1+13%)=909.09(万元),分摊的代金券销售为[1130÷(1130+113)×113]÷(1+13%)=90.91(万元)。
已知2021年11月,顾客使用代金券抵扣了79万元,因此,A商场应以已使用抵扣代金券与预期将抵扣代金券的比例为基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79÷113×90.91=63.56(万元)。2022年1月,顾客又使用代金券抵扣了34万元,A商场应当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34÷113×90.91=27.35(万元)。
增值税的处理方面,商家在赠送代金券时,须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在消费者实际使用代金券时,应视实际情况并参照“折扣销售”的政策规定,判定是按照折扣销售还是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假如顾客使用代金券进行消费符合“折扣销售”规定,且商场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中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那么,代金券不含税金额可以扣减商场当月的销售额。也就是说,该商场在2021年12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130÷(1+13%)-79÷(1+13%)=930.09(万元)。如不符合“折扣销售”规定,则应按1130÷(1+13%)=1000(万元),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商业折扣还是销售折让?业务实质莫混淆 开票要求须分清
2022年09月02日 版次:07 作者:孙士杰
实际经营过程中,纳税人为了达成交易,往往会采用打折促销、销售返利、销售折让等方式的价格优惠。形形色色的销售模式,在税收政策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纳税人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仔细分析,辨别实质,从而减少涉税风险。
案 例
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家用电器制造及销售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A公司与B卖场签订主推合作协议,A公司以每台68元的市场价将空气循环扇销售给B卖场,每台销售折扣34元,再由B卖场自行销售给客户。同月,A公司与B卖场又签订零售终端销售协议,在主推合作协议期间,A公司根据B卖场销售给客户产品数量,额外支付每台2元的返利。这些折扣和返利金额均按月计算,上月折让费用,由B卖场在下月应付A公司货款中以票面折让的方式支付。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2022年3月18日,A公司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10000台,按市场定价每台68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10000÷(1+13%)=601769.91(元),并在当期按开票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B卖场在3月共售出A公司空气循环扇7600台。
2022年4月2日,A公司再次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7000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7000÷(1+13%)=421238.94(元),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冲减3月销售10000台的销售折扣34×10000÷(1+13%)=300884.96(元),以及B卖场向消费者销售7600台后,每台2元的返利金额7600×2÷(1+13%)=13451.33(元)。冲减后,发票金额合计106902.65元。A公司按冲减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税务人员在辅导时认为,A公司同时存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行为,其开票行为不符合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企 业 观 点
A公司认为,自己的开票和销售行为,均按照与B卖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并不违规。A公司和B卖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显示,折扣费用按月结算,上月折扣费用,B卖场在下月应付A公司货款中以票面折让的方式支付。双方对折扣费用结算凭证确认无误后,A公司应在B卖场结算货款前,向B卖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应是扣除相应折扣费用后的应付货款,否则,B卖场有权暂停支付货款,或从应付A公司货款中,直接扣除与以上折扣费用等额的货款。
A公司解释,采用该折扣方式,更多的是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在税务处理方面,A公司反而在首期高估了销售收入,从整个经营周期来看,并没有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
税 务 局 观 点
税务人员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处理不合规。
A公司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每台折扣34元,属于商业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A公司在4月2日开具的发票上,直接冲减3月折扣金额,没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其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B卖场出售给消费者后,每台额外返利2元,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终,经税务人员宣传辅导,A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商业折扣发票和销售折让红字发票,并更正对应所属期的申报信息。笔者提醒,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会发生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业务,在处理销售折扣与折让实务时,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折扣形式进行判断,并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合规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