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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2012年08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的搬迁收入,《办法》中规定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
企业的搬迁支出,《办法》规定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帐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四、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中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
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办法》中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六、政策性搬迁所得如何计算及处理?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七、政策性搬迁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八、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
由于企业搬迁一般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对亏损弥补期限造成影响,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九、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办法》规定。
鉴于政策性搬迁情况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办法》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搬迁收入和以后实际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各项支出,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外,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十、企业搬迁的其他事项如何处理?
由于《办法》规定的内容有限,且企业搬迁还会涉及许多一般性事项,因此《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事项,一律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一、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有何区别?
《办法》中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问:如何界定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解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47】
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搬迁政策如何衔接?
解答: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48】
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中未对“搬迁开始”进行明确界定,应如何把握 “搬迁开始之日”?
答:“搬迁开始”之日可依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起始之日与实际搬迁之日孰先原则。【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49】
问:搬迁企业已按老办法对搬迁所得进行申报,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是否还可以按老办法继续计提折旧?
解答:如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实施前已完成搬迁,其企业所得税仍应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处理。【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50】
问: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完成搬迁?
解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51】
问: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后,企业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52】
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以签订协议的时间作为规划搬迁时点确认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原则上应以政府搬迁公告为规划搬迁时点确认依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报市局确认。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在完成搬迁时将应纳税部分的补偿款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业务问题纪要】
符合条件,政策性搬迁可获多项税收减免
2023年01月06日 版次:07 作者:范英楠 施志群 武礼斌
在热播剧《县委大院》中,有不少关于企业搬迁的桥段。特别是污染比较严重的法兰厂,在光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主导下进行了搬迁。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如果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提供相应文件证明资料,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
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税种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通常要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交还给政府等单位,并取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付的搬迁补偿。在此过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的涉税业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搬迁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是合规税务处理的关键一环。根据40号公告规定,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但不包括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40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换句话说,满足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如果跨年完成搬迁的,可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如果取得源于其他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的补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也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着增值税的减免而获得减免。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涉税风险管控要点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环节较多,涉及的税种也很多。因此,符合规定的企业,要准确把握政策性搬迁的各类税收政策法规与实践要求,规范操作政策性搬迁的有关涉税事宜,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避免额外的税收负担或涉税风险。
合规履行相关申报程序。企业在实务中,应当认真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搬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相关材料。另外,搬迁完成当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实务中,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取消了材料的报送要求,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值得关注的是,享受其他税种的减免优惠,也存在资料留存或报送的要求,企业应当予以重视,按照规定时间准备、申报相关资料。
单独管理、核算相关事项。企业应按40号公告等规定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将被税务机关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
准确确认搬迁完成年度。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企业滞后申报,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征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视为偷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准确确认搬迁完成的年度。
具体的判断标准是:如果从搬迁开始的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下同),任何一年完成搬迁,则完成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则满5年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则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企业边搬迁、边生产,则搬迁年度以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作者单位: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3-10 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其中,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通常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不满足“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企业收到的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该款项实质上是政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向企业支付的交易对价。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搬迁补偿名目,企业通常应当将其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搬迁补偿款存在政府补助成分(如提前搬迁奖励款等附带额外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奖励),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履行上述资产处置交易而发生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如果预计能够通过未来资产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2023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