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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企业所得税】

 

 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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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站)            最近编辑: 202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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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关于居民企业认定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拓宽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股息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即,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恢复征收所得税,由此,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部分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了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与之配套,总局制订下发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对有关管理问题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针对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企业为解决股息重复征税而主动提出申请;另一类是为避免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主动实施判定。
 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工作执行以来,依法拓宽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上述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管理方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主管税务机关更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企业实际来判定其是否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居民认定应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而不是层层上报至税务总局审批。另外,按照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也需要适时调整审批层级,完善管理办法。因此,有必要对管理模式调整及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在这个背景下,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调整的内容
 (一)调整了居民企业认定层级。按国税发[2009]82号文要求,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已上报国务院下放这一项目的认定。根据这一精神,新办法规定,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不再层层上报至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具体流程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发起认定的省级税务机关在认定后,需抄报税务总局,并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这样处理,既有利于简政放权,又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监督与协调。
 (二)调整了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部门。为有效协调跨地区事项,方便纳税人,也便于税务部门对境外中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对于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本《公告》将原文件可以多地发起认定调整为只向其中国境内主要境内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这样规定明确了权限下放后的认定主管部门,避免多地认定带来的矛盾,也增强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三)明确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居民企业以前年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相关规定还不够清晰。为此,《公告》明确对境外中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这样做体现了税法的精神。
 (四)明确了本公告与国税发[2009]82号文件有关条款衔接问题。本公告是针对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修订,主要体现下放审批权限、实施有效征管,其他征管问题仍然按照国税发[2009]82号相关规定执行。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2022年3月)
时间:2023-04-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将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名单公布如下:

1.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3.新奥能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4.新奥卓诚投资有限公司
5.嘉品控股有限公司
6.新奥卓信投资有限公司
7.新奥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新奥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9.新奥浙江投资有限公司
10.新奥廊坊投资有限公司
11.新奥燃气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12.香港天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上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批准文号:冀税函〔2022〕64号
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3.鄂尔多斯市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批准文号:内税函〔2022〕380号
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4.上海城投置地(香港)有限公司
15.上实丰启置业(BVI)有限公司
16.上实丰启置业有限公司
注:上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上海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批准文号:沪税函〔2022〕 45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17.盈溢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上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批准文号:皖税函〔2021〕192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18.东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19.东诚国际有限公司
注:上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批准文号:鲁税办函〔2022〕82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杰智实业有限公司
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批准文号:粤税函〔2022〕204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1.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龙威集团有限公司
23.九洲旅游地产有限公司
24.九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5.九洲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26.南廸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27.南廸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注:上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批准文号:粤税函〔2022〕260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8.卓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批准文号:粤税函〔2022〕435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9.菲安妮有限公司(曾用名:通利(亚太)有限公司)
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批准文号:粤税函〔2022〕436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30.潮宏基国际有限公司
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批准文号:粤税函〔2022〕437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31.隆国企业有限公司
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大连业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批准文号:大税函〔2023〕27号
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32.中国物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审批文号:深税函〔2022〕26号
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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