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法律>> 当年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2016年12月21日

【财政部】
【2016】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各地对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解读: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解读: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解读: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补充】
 

相关文件

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3年10月07日

.
相关资料 .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税政司

  为进一步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地方相关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中“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其中费用凭证包括哪些具体的凭证?
答:可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转账付款凭据。
3.被拆迁单位或个人通过银行账户(户名应与拆迁协议上的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名称相同)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转账收款凭据。
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拆迁单位或个人通过拆迁协议约定以实物兑付方式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须在拆迁协议中注明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和实物作价),应提供实物移交的相关凭据,可不提供第(2)、(3)项要求的凭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12-27问题解答


问: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答:目前仅可扣除对应的现金补偿,物业补偿需要按照建筑成本加成10%视同销售额。
——深圳市税务局2019-06-19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结构性存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李晖
190606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渐繁荣,各种金融衍生物层出不穷。结构性存款作为一种低风险、易操作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对于结构性存款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需要相关规定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结构性存款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存款,它的存在形式是“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其中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信贷或者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产品,保证基本的安全和收益;而另外的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高收益、高风险的产品,比如与之相挂钩的金融衍生工具。这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或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组合。因此,结构性存款可视为一种金融商品。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贷款服务的应税行为有如下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综合上述结构性存款的概念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笔者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产品不属于存款。若结构性存款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期间的收益应按“贷款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为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

 

请问该结构性存款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可视为存款利息免缴增值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40号)规定,结构性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所以,结构性存款是一种金融商品,而非银行存款。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再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贵公司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那么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从而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2.设备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那么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给建筑设备租赁企业的款项,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年度共管理10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6000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1.03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00万元。
对于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6000万元确认,还是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03亿元?
答: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6000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03亿元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厦门市税务局解答4个“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厦门税务

1.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举个例子: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该项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无其他结转,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0-2000)÷(1+6%)×6%=56.60元
【温馨提示】
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
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3.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时,是否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答:不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外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餐饮服务
2021年04月30日 版次:07 作者:余德强 林煜强 南文倩

除传统堂食外,平台点餐、跑腿配送、提供上门烹饪服务等“外卖”模式已经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那么,外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餐饮服务?从政策规定和业务实质上看,符合资质的餐饮企业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外卖,属于“餐饮服务”,应按照“餐饮服务”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年开年以来,全国餐饮业加速回暖。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4月,我国共有餐饮相关企业1005.8万家,今年第一季度新注册餐饮企业62.6万家,同比增长113.3%。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餐饮行业的消费方式在不断创新。除传统堂食外,平台点餐、跑腿配送、提供上门烹饪服务等“外卖”模式已经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外卖究竟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许多企业还没有搞清楚。

外卖也可按照“餐饮服务”计税

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外卖是否属于餐饮服务,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话题之一。实务中,绝大部分餐饮企业均提供有外卖服务。那么,餐饮企业提供的外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餐饮服务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从概念上看,税法所规定的餐饮服务,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堂食,需要同时满足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两个条件。这与卫生部发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的概念解释基本吻合,即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而对于外卖,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营改增前,餐饮企业提供堂食和外卖,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税,且提供的外卖服务,属于销售货物。

营改增后,相关政策已经明确,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卖服务,属于餐饮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结合条件判断如何税务处理

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的关键依据。

比如酒店等企业,如果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自行烹制中秋月饼然后直接出售消费者的,应该按照“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食品工厂而言,即使已经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具备餐饮服务经营资质,生产的月饼无论是否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均应该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餐饮企业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餐饮企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卫生、排污、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条件,才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按照31号公告的规定,餐饮企业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还需满足其他两个条件:一是现场制作食品,即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出售外购的货物并不含括在内;二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比如,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打包带走服务。餐饮企业如果是利用外卖平台进行销售,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餐食并向其开具发票的,也属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范畴。否则,餐饮企业仍不能直接按照“餐饮服务”计税,而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举例来说,酒店等餐饮企业自设门市部,对外直接出售外购的烟酒、饮料等货物,也应该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外购货物如果是与外卖一并销售的,还是要根据该外购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是酒店等餐饮企业的厨师团队对外提供上门烹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收入。这是否属于提供餐饮服务,具体分两种情况来判断。

一种是包工包料,即酒店与企业谈好菜品种类、价格、具体服务内容等条件,约定由酒店自行负责菜品采购、提供餐具、自带服务员,然后双方按谈妥的条件签订服务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酒店厨师团队属于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餐饮服务,应按照“餐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一种情况是清包工,即酒店只派出厨师团队提供烹饪服务,其他如菜品采购、服务员、餐具等均由客户自行负责。这种情况下,酒店只提供了烹饪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家政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的上门烹饪服务,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照“家政服务”免缴增值税。

随着餐饮行业的发展,大部分餐饮企业既有堂食也有外卖服务,还会与多种外卖平台达成合作。不仅如此,除了现场制作的餐食外,还会销售外购货物。实务中,大部分餐饮企业已经引入了点餐系统、外卖系统和收银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所以,建议餐饮企业利用好这些信息化系统,细化对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保证企业能够准确分别核算各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规定,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类。请问:结构性存款是否归属于存款类,不征收增值税?还是归属于理财产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3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的,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如属于存款利息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问题:
请问,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山西省税务局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统借统还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
资管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2022年02月18日 版次:07 作者:刘文怡

集团企业要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资金来源端和使用端都需要符合规范。从资金来源端考虑,统借统还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借款。资管公司虽然持有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但结合一系列税收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来看,并不属于“经批准可从事贷款业务”的范畴。换句话说,集团企业从资管公司取得借款,无法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案例

甲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金融牌照,受中国证监会监管。2021年,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贷款2亿元,一年期利率9%。A公司又将这2亿元借给了集团内部的B公司,按9%利率向B公司收取利息。A公司财务人员非常关心:甲资产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统借统还政策中“金融机构”的条件?A公司从甲公司借入款项提供给B公司使用,能否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

分析

A公司要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资金来源端和使用端都需要符合规范。从资金来源端考虑,统借统还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借款。而A公司的困惑就在于,作为借款方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明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从事金融业的法人机构要开展金融业务,应取得由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金融牌照。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类型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小额贷款和典当等。目前,哪些金融牌照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范畴,尚无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因此,34号公告所列举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毫无疑问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也属于此列。而证券、期货等持其他金融牌照的企业,由于不能从事贷款业务,不属于这一范围。

同时,对于金融企业的定义,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又对“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扩充。该文件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观点

笔者认为,判断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属于统借统还免税政策所规定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即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

据此,本例中的甲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持有金融牌照,但并不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贷款,提供给集团内B公司使用,从B公司处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不能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

[作者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


一杯19元的酱香拿铁,是咖啡还是酒?
2023年09月22日版次:06 作者:本报记者 林建荣 阚歆旸 田江韬

近期,一款名为“酱香拿铁”的产品引发热议。有人戏称,这是年轻人的第一杯酱香,老年人的第一杯拿铁。我很好奇的是,这样一款跨界融合创新的产品,究竟算咖啡还是酒?具体需要缴纳哪些税?算不算创新产品?税务处理上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企业财务工作者 牛先生

“去冰、去糖、去咖啡液……”9点在小程序下单,2小时之后才能取……最近,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被酱香拿铁“霸屏”。不可否认,酱香拿铁是跨界碰撞出的火花,既带火了咖啡品牌,也让高端白酒品牌“飞入寻常百姓家”。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或税务工作者,探究酱香拿铁等跨界融合创新品牌背后的税务处理,的确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酱香拿铁本质上还是咖啡

酱香拿铁是酒还是咖啡?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消费税有关规定入手。

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税政股股长张明介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主要针对15类货品征收,其中酒类主要针对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来征收。根据商家的宣传,虽然酱香咖啡“每杯都含有贵州茅台酒”,但是其酒精度数低于0.5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其他酒”指的是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由此可见,酱香拿铁不符合“其他酒”的标准,不属于酒,本质还是咖啡,不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

作为一种产品,酱香拿铁是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商家销售酱香拿铁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一级行政执法员廖琳娜告诉记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无论消费者是在现场喝还是带走喝,如果商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酱香拿铁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酱香拿铁的商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最新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选择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据记者了解,售卖酱香拿铁公司旗下的销售门店(分公司),如果进行非独立核算,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可实行汇总纳税,按照6%的税率和规定的分配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一杯19元酱香拿铁,商家应怎样缴税?

酱香拿铁正式开卖后,单杯定价38元,券后售价为19元一杯。作为商家,应缴纳多少增值税呢?

在目前公开信息中,记者无法查询到酱香拿铁中各原料的具体比例。根据行业标准,有关专家进行了合理假设——假设一杯酱香拿铁单价为19元,符合行业基本标准的毛利率为10%—20%。假设仅考虑酱香拿铁的原料成本。如果咖啡里使用的是鲜奶,鲜奶的销售方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咖啡里使用的是调味奶以及白酒风味厚奶,则要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杯480毫升的酱香拿铁,假设其配料分别为70毫升的白酒风味厚乳(若不含税成本为7元)、30毫升的咖啡液(若不含税成本为6元)、300毫升的水(若不含税成本为1元)以及80毫升的鲜奶(若不含税成本为1元),则一杯酱香拿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13%+6×13%+1×9%+1×9%=1.87(元);销项税额为19÷(1+6%)×6%=1.08(元)。按以上假设,一杯酱香拿铁可能实现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87-1.08=0.79(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促销结束后,酱香拿铁很有可能会恢复原价,这样根据上述比例,以深圳地区为例,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8÷(1+6%)×6%=2.15(元),在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2.15-1.87=0.28(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28×7%=0.019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0.28×3%=0.0084(元),应纳地方教育附加0.28×2%=0.0056(元)。也就是说,仅考虑这一单品,促销结束后,商家可能逐步没有留抵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同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家,购入原料用于饮品制造并进行对外销售,应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认证抵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研发要求看,酱香拿铁不算“创新产品”

酱香拿铁打破了“次元壁”,掀起热潮,体现了企业在研究新产品类型、拓展新目标群体、探索新消费形式方面的积极创新。近年来,茅台和蒙牛联名推出了茅台冰淇淋、“气味图书馆”和“大白兔”推出了“快乐童年香氛”产品、泸州老窖和钟薛高联名推出了白酒断片雪糕等。今后,品牌的携手共创、产品的“跨界碰撞”现象会越来越频繁,商家在创新的过程中要关注税务合规性,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

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所长张志文提醒,根据现行政策,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应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酱香拿铁的研发企业是餐饮企业,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主体。加之虽然酱香拿铁产生了不一样的服务体验和产品风格,但是其本质上是将现有成熟原料“白酒”“咖啡”“牛奶”等进行组合,这些原料在当下市场中已是十分成熟的产品,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参与本文采写的还有:笛意鹃、李睿、刘文莉)

■ 主持人:阚歆旸
■ 提问邮箱:tax_wmbnw@163.com
■ 联系电话:010-61930174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