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二、企业无关联方和关联业务,年报时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第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因此,企业没有关联方和关联业务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河南国税 2018年5月29日】
内地与中国香港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修订日期:2020年3月4日 来源:中国香港税务局
内地与中国香港已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订立安排。该交换安排适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即终结日为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部分所属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为内地税务居民的香港实体先前曾就上述会计期通知本局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F条的申报责任,并收到要求它们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如有关香港实体现因该交换安排而无须履行其申报责任,它们须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通知本局。有关通知程序可参阅提交申报表指南的B.6部分。
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要预防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如有关联交易,主动申报方为“上策”
2021年04月30日 版次:08 作者:刘霜 邹宏达 周挺
编者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要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可以预见,随着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依法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将更加容易露出“马脚”。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履行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义务,防控潜在税务风险。
近期,多地税务部门通过在官网上发布消息,发送微信和短信等方式,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报送2020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准备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是税务机关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的最基础性的文件资料,也是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导致发生税务风险的案例并不罕见。笔者梳理发现,其中比较普遍和高频的三个风险点是: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确判断关联关系、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典型案例◎
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A公司,长期向某境外企业B公司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但A公司从未报送过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0年,税务机关在开展关联申报专项核查工作时,发现A公司的名称与境外企业B公司的英文音译名称存在相似性,可能有潜在风险。随后,税务机关通过分析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第三方数据,确定居民企业A公司为境外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相关规定,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且双方的交易内容属于关联交易范围。经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认识到错误,补报了以前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风险分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对其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按照加5个百分点计算。基于此,相关企业应当主动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如实、及时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没有持股关系,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典型案例◎
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C公司自2013年起向我国T地区的D公司大量支付技术服务费、知识产权费和职工工资费。税务机关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判断C公司与D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于是提醒C公司,若存在关联关系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但是,C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与D公司之间无股权关系,不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均未发现C公司、D公司之间存在持股关系。不过,税务人员却敏锐地注意到,C公司有多名员工来自T地区。进一步查阅对比C公司、D公司的公司章程后,税务人员发现C公司的3名高管中,有2名高管来自T地区,而这2名高管同时也在D公司担任高管。
◎风险分析◎
实践中,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只有存在持股关系才构成关联关系。对构成关联关系的几种情形不熟悉,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根据42号公告规定,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因此,C公司与D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并且双方的交易内容也属于关联交易的范围。税务机关对C公司进行了专项政策辅导后,该公司这才意识到问题所在,于是按规定补报了以前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承诺今后会主动、准确地进行关联申报。
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典型案例◎
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E公司主要从事货物的简单加工,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产品销售以出口为主,外销收入占其总收入的94%以上,并且其外销货物均销售给了境外关联企业F公司。税务机关对E公司的关联申报数据等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存在多项疑点:一方面,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长期偏低;另一方面,该公司利润指标异常,长期处于微利状态,利润率远低于国际上的同类企业;此外,E公司长期进行关联交易的境外F公司,设立在某避税地。
◎风险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进一步分析确认,E公司的关联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于是通过第三方“全球上市公司分析数据库”,筛选出可比性较强的11户企业作为参照对象,按照四分位法、交易净利润法对企业合理营业利润率进行测算。经过沟通,税企双方同意按7.5%的利润率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2023-0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报送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企业与其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构成关联关系的判定可参考42号公告第二条具体规定。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国别报告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3.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4.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期限
请符合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登录网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在页面左侧申报税(费)清册中选择“其他申报”—在右侧“申报表”列表中找到“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一个企业需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准备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二)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限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报送方式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税务局报送方式:登录网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在弹出的对话框内选择需要上传的同期资料类型并完成资料上传。
温馨提示:根据14号公告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三、风险提示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