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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负
2018-01-02 20:01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记者 韩洁、郁琼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日对外发布消息,明确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举措,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而抵免层级较少则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税收支持政策,是继前不久出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又一税收新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更好为企业减负。
两部门明确,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此次出台税收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增加综合抵免法、扩大抵免层级 企业境外所得税负将减轻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来源: 经济日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据两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二是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
为此,《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需要专门架设中间层企业,现行抵免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据介绍,2017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项政策是其中一项。另外两项政策,一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二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考虑这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此项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李文平:
“一份税收文件,让我们轻装前行”
20190109
本报记者 崔荣春
青萍之末大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作为我国唯一的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伴随着对外开放的步伐阔步前行,如今已成为资产规模位列全球第二的主权财富基金,境外投资规模约2500亿美元。
谈起十年发展壮大的体会,中投财务部负责人李文平告诉记者,中投能取得今天的成绩,与国家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其中,来自税收的支持同样必不可少。李文平说:“我在中投工作期间,有一项税收政策尤其令我印象深刻,这项政策破解了困扰中投十余年的税收问题。”
据记者了解,为帮助跨国企业消除重复征税,国家出台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在境内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来说,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导致税收抵免不足。作为国际大型机构投资者,中投也一直被这个税务问题所困扰。
2017年底的一天,中投财务部工作人员在浏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时,突然眼前一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映入眼帘。这个通知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分国不分项”计算应税所得,也可按“不分国不分项”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不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来说,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的总体税收负担。
“这个规定的出台,回应了企业的普遍关切,可谓切中肯綮。”中投财务部一位财务人员说。
李文平告诉记者,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于2017年底印发,但是执行日期却从2017年初开始。这就意味着,在201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新政策可立马兑现。
经过中投财务部反复测算,采取综合抵免法对中投更有利。但是,涉及具体的实务操作,财务部税务团队又有一堆问题:实操层面应该注意什么?以前年度没有获得抵免的税款如何处理?多预缴的税款能得到退税吗?
让中投财务部的税务团队没有想到的是,正在他们困惑之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的税务人员来中投走访,一些存在疑惑的问题现场就得到了明确答复。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政策问题,北京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快速响应,启动绿色办税通道,协同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和东城区税务局组成专家团队,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进行多轮沟通和研究。最终,这些问题一一得到解答。
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截止前,中投提交了按新方式编制的纳税申报表,当年应纳税额大幅减少,实际税负较往年有了明显降低。不久后,中投多预缴的税款也得到退税处理,困扰公司近十年的难题终于得到有效解决。
减免的是“真金白银”,提振的是发展信心。李文平说:“税款的减少,有力充实了中投境外投资运作的本金。税负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了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境外投资运作的竞争力。”
2018年7月,中投提交了一份亮丽的“十年成绩单”:截至2017年底,中投合并总资产9414亿美元,年化国有资本增值率达14.51%;累计实现税前利润7197亿美元,上缴利税10636亿元人民币。
李文平表示,全球的经济增长离不开跨境投资,中国在推进全球跨境投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表率。无论是“一带一路”建设,还是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从中央政府到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一系列改善营商环境的举措。其中,税收营商环境越来越得到中国政府部门的重视。
李文平说,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动企业负担不断减轻、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破解困扰中投十多年的税收问题,就是我国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一个生动例证。
选对计算方法,抵免境外税款更划算
2019年08月09日 版次:07 作者:王开智 王明波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不同国家的所得,并在境外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应选择何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方法?
真实案例
境内居民企业H公司在美国设立了分支机构A公司、在印度设立了分支机构B公司。2018年度,H公司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分支机构A、B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分支机构A、B公司依据美国和印度的税法规定,2018年度分别计算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21万元和70万元。
H公司来源于美国和印度的所得,适用哪种税收抵免计算方式,才比较划算?
在政策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方案一:分国不分项
“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方式以一个国家为维度,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同一投资架构层级且位于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2018年度,H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总额为(1000+100+200)×25%=325万元。
根据125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H公司来源于美国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为325×100÷(1000+100+200)=25万元。由于A公司在美国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款21万元,小于该抵免限额,故可全额抵免;H公司来源于印度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为325×200÷(1000+100+200)=50万元。由于B公司在印度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款70万元,大于其抵免限额,故可抵免5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20万元可在2019年~2023年,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根据125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H公司2018年度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25-21-50=254万元。
方案二:不分国不分项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方法以同一投资架构层级为维度,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同一投资架构层级且位于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盈亏是可以相互弥补的。
按照84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H公司全部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抵免限额为(100+200)×25%=75万元。由于A、B公司按照美国、印度税法,共计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1+70=91万元,大于境外可抵免限额75万元。因此,在2018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H公司只能抵免75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16万元,可在2019年~2023年,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据此,H公司2018年度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325-75=250万元。
建议
就本案例而言,与“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方法相比,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是居民企业的工作量相对减少,只需要计算一组数据即可。其次是居民企业整体税负有所降低。在H公司和境外分支机构A、B公司均盈利的情况下,用后者计算的H公司实际应纳税额250万元小于用前者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254万元。
在实务中,建议企业谨慎选择抵免计算方法。按照8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方法一旦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实务中经测算可知,在境内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均盈利的情况下,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方法,企业整体税负较低;在境内居民企业盈利、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情况下,“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方法反而更利于增加企业的抵免额,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因此,居民企业在选择计算方法时应采取谨慎态度。
不仅如此,企业还需厘清税收抵免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按照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在未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缴纳的所得税,也可以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抵免。但如果涉及税收饶让抵免,则双方国家需签订了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
取得境外收益,抵免限额咋计算?
2023年05月19日 版次:08 作者:孙士杰
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23年第一季度,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2771.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3%。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的276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215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境内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近期,笔者接到一个“走出去”企业有关境外所得申报的咨询。
典型案例
S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0年开始,S公司在甲国、乙国分别设立了分公司,并产生经营所得。2022年,S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位于甲、乙两国的分公司均盈利100万元,甲国分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0%,乙国分公司适用的税率为10%。S公司不存在可抵免限额余额。S公司的疑问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哪种境外所得抵免方式计算缴税更为合理?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为“分国(地区)不分项”,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为“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明确了抵免限额计算等具体事项,要求企业按照计算的抵免限额与在境外实际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孰低,确定实际抵免限额。境外实际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进一步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具体计算
S公司的应纳税总额为60万元[(200+100+100)×15%],甲国分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20万元(100×20%),乙国分公司在乙国的应纳税额为10万元(100×10%)。
假设S公司选择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方式计算申报。根据抵免限额计算公式,S公司在甲国的抵免限额为15万元(60×100÷400),实际缴纳的税额为2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S公司在甲国的实际抵免限额为15万元。同理可得,S公司在乙国的可抵免额为10万元。抵免后的应纳税额为35万元(60-15-10),S公司在甲国存在可抵免余额5万元(20-15)。
假设S公司选择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方式计算申报。S公司境外应缴纳所得税为30万元(20+10),根据公式计算的境外抵免限额为30万元(60×200÷400),二者相等,即S公司境外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抵免后的应纳税额为30万元(60-30),无可抵免余额。
就本案例而言,与“分国(地区)不分项”相比,S公司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计算方式更具优势。S公司选择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方式计算申报,当年抵免应纳税额为30万元,如果选择以“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方式计算,虽然存在5万元的可抵免余额,但当年抵免后的应纳税额为35万元。
也就是说,从当年的税负率来看,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的计算结果要大于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的计算结果。同时,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需要单独计算每个投资国(地区)的抵免限额,而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可合并计算,工作量相对较小。
实操提醒
实务中,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投资,取得收益或发生亏损的情况不尽相同。由于“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的计算维度为国家(地区),同一投资架构层级且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之间,盈亏不得相互弥补,而“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计算维度为投资架构层级,同一投资架构层级且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之间,盈亏可以相互弥补。因此,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抵免计算方式,得到的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以S公司为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设2022年度S公司甲国分公司发生10万元亏损,乙国分公司盈利100万元。如果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计算方式,经计算,境内外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款45万元,无可抵免余额;如果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计算方式,甲国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可以弥补,经计算,境内外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款43.5万元,无可抵免余额。
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分国(地区)不分项”和“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计算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基于此,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就境外分支机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充分考虑境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境外企业盈利或亏损状态、投资所在国(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等多种因素,合理选择抵免计算方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