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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税务总局】
【2019】
增值税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废止。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废止。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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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3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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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增值税新税率将于4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减税: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本报记者 康晓博 李传翠

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退还纳税人新增留抵税额,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扣除率。有关专家表示,这是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之后,国务院快速部署、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务实之举。

对此,业内专家建议,考虑到增值税“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政策落地之前,企业应做好税负测算、整体税收安排、发票管理、价格调整、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等一系列准备,以从容应对增值税税率下调带来的变化,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企业点赞:这是一份来自春天的大礼
以深化增值税改革为核心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举措,正快速落地。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直言,这是“一份来自春天的大礼”,企业预估一年可以增加超过1亿元收入。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消息一出,企业界欢声一片。
仅仅5天后(即3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明确了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
更大规模减税举措如此有力度,并如此雷厉风行地推进,引发了企业界好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煜说,对于降低增值税税率,他是有期望的,但没想到降幅这么大,力度超出想象。华坚集团董事长张华荣告诉记者,此次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为13%,可以让以生产制造鞋子为主业的华坚集团纯利润至少增长1.5个百分点。“这是实实在在的‘干货’,是实实在在的利好!”张华荣高兴地说。
那么,究竟哪些行业能从中受益呢?有机构分析指出,综合来看,受益于增值税减税利好较大的行业主要包括: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金属制品)、化工(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塑料,橡胶)、汽车(汽车服务,汽车整车,其他交运设备)、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工业金属,黄金)、家用电器(白色家电,视听器材)、建筑材料(玻璃制造,水泥制造)、计算机设备、煤炭开采等。

关注当下:政策落地前要做哪些准备
企业要真正把增值税减税的红利享受到位,还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其实要做的事情还真不少,税负测算、长期的税收安排、交易价格调整、合同管理、发票管理等,都要积极准备起来,要干的事情还真不少。”一位大企业税务总监说。
最近几天,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总监武一在忙着测算税负,他所在的公司,既涉及制造业,也有建筑安装和信息化服务业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三档税率都有涉及。“做好整体税负测算非常重要。”武一说。
对此,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孔令文表示,增值税的抵扣制性质,使增值税呈现出链条管理的效应。税率下调后,企业应该及时根据税负变化,捋顺上下游的处理方法、定价机制,并做好商业谈判与部署,最大限度享受税制改革红利。
对此,毕马威中国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卢奕深表赞同。卢奕说,关注税率下降对销项端影响的同时,企业还需确保税负降低体现到进项端的成本降低上。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在产品定价、采购成本、合同管理等各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告诉记者,目前,不少企业交易合同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有一些前瞻性灵活规定,这有助于减少因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经济损失。比如,一些企业会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含税价格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时的税收政策为准。”
在实务中,也有部分企业的交易合同并没有考虑到税收政策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及时与客户、供应商协调税率降低后是否需要调整交易价格。“下一步,国家将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增值税含税价格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企业应该足够重视。”卢奕表示。
与此同时,企业还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评估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其他税种带来的影响。对此,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分析,增值税税率下调,客观上导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减少,以增值税额为基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少,同时会对企业所得税造成一定影响。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说,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不同行业税率下调的幅度不同,对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有必要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对税负情况进行精确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衔接统筹及合理安排。
除此之外,发票管理也值得企业重视。王进表示,由于税率下调,货物和劳务提供方企业,可能希望将发票开具时间递延至适用低税率时段,购买方则希望取得现有高税率的进项税额发票,以多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一来,客观上会存在购销双方的博弈过程。因此,企业有必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协调工作。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卫东提醒,无论是提前还是递延开具或索取发票,都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能违反税法规定开具或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此外,企业应建立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开票、结款、红字等发生情况,有效控制税率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

着眼长远:系统提升新政策适应能力
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发布后,能否紧张有序地进入实操阶段,考验着企业的新政策适应能力。对此,一些大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税收政策会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出现一些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主动作为,在财务管理系统改造、新政策学习落实以及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方面下足功夫。
最近这段时间,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副总监赵小兵正在为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升级而忙碌。他向记者表示,增值税税率下调会引起进销双向变化,需要从整体上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和升级。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实则琐碎又耗时,在具体升级改造过程中,企业需要与信息化软件系统供应商、外部专家顾问等不断地沟通、评估,并反复调整、修正、测试,最终要经历复杂的过程才能完成财务管理软件的全面升级。
赵小兵告诉记者,对于多数大企业而言,财务管理系统的升级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财务部(税务部)外,还涉及总裁办、采购、IT、法务等多个部门,谁来主导,各部门之间如何有序配合,出现问题如何及时解决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企业有完整的方案和应急预案。赵小兵强调,在财务管理软件升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数据,防止丢失。因为如果数据失去了真实性、准确性,将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核算,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甚至会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以往的经验,主要的税收政策发布后,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会相继发布。比如,对适用6%税率的企业而言,此次增值税改革并未调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但是,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对此,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但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按照惯例,财税部门后续还会发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企业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并不断加强学习,确保新政出台后能够快速掌握、快速应用。
除此之外,加强对下一步增值税改革的前瞻性研究也很重要。对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副总经理刘宇彤深有感触。他告诉记者,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以及继续向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这些都是极大利好。但是,企业的受益程度与企业所处的市场地位、议价能力、发展阶段等因素密切相关。
基于此,刘宇彤表示,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加强前瞻性研究,持续关注增值税改革的政策变化,不断提升税务团队的业务能力,配合国家财税部门做好税制改革工作,将减税红包“稳妥落袋”。还有专家建议,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结合所在行业的具体情况,向立法机关和国家财税部门汇报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效应,并积极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成为税收政策制定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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