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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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 国税函[2002]236号 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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