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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 |
| 国税函〔2002〕236号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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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青海、湖南、湖北、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广东、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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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国税发〔2002〕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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