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4号 1995-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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