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 财税字[1995]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
4]089号
)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
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
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
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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