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 财税字[1995]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 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 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 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 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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