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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
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
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
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
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
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
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
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
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税字[1995]082号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
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
依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
额为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
资、薪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
支付工、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
位支付的工、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
扣缴个人所得。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
)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
,汇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
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
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
够证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
,可扣除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
问题(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
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
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
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
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
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
酬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
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
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
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
,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
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
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
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
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
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
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
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
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
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
×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
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
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国务院决定取消审批 国发[2004]16号 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
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
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
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
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
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
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
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录的公告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
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
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录的公告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
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中
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
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
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
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
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
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
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
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
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录的公告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
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
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
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
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
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
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
-(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
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
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
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
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税 率 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不超过475元的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0375元的部分45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
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
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 率 表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的不超过4750元的50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9250元的部分35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
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 率 表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不超过16000元的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7000元的部分407000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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