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
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
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
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
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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