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为便于各地掌握执行,现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可免征营
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
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
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
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
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
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
,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
转让收入额。
三、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按照(财税字199
9]27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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