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国税发〔2002〕107号 2002年8月15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附件一: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 样本 香港商业登记核证本识别方法 一、
《香港商业登记核证本》(以下简称《核证本》)每份四页,前三页为企业原始登记 证复印件。因登记证已数次改版,故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证部分可能与本附件前三页的登记证 部分格式有所差别,但纳税人提供的《核证本》第四页核证部分应与本附件第四页的格式相
同,并有经办人签字。 二、
原始登记证分为A部和B部,分别注明企业的登记地点和业务性质。 三、
《核证本》全部文件(共四页)用带有香港税务局标记(R)的香港商业登记署专用 稿纸以电脑打印完成,稿纸最下方香港税务局标记(R)及商业登记署(中英文)字样为棕
褐色。 四、
《核证本》首页的商业登记号码应与第四页核证的号码一致,其中后三位为分支机构
情况,可忽略。 |
|
.回到首页 |
|
相关内容: 大国税发〔2002〕19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补充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税证明表》),主管税务分局即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 二、申请人应向“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提交对方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或对方国家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身份证明原件。“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应将原件审核后留存备查。 三、“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表》不再注明有效期限,在外国公司居民身份变更或居民证明有效期满前,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效力。鉴于责任重大,有关分局应严格审核有关申请资料,并应在《免税证明表》开具前请示市局同意。 四、申请人应向非“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提供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及《免税证明表》复印件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审核《免税证明表》复印件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及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是否在三年有效期内。经审核无误的,退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并在退给企业的《免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分局公章和日期。 五、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对外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表》有异议的,应及时请示市局处理。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大地税发〔2002〕10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 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