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工资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4〕4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2‰调整为1%。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2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各地区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了核定征收办法,目前潮州、汕尾两市对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核定征收比例为5‰,其他各市(不含深圳)为4‰,区域间存在税负差异。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我局制发了《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确定为4‰。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出发,统一并降低广东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三、《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对以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做了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核定征收办法,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