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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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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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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公告》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地方相关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2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各地区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了核定征收办法,目前潮州、汕尾两市对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核定征收比例为5‰,其他各市(不含深圳)为4‰,区域间存在税负差异。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我局制发了《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确定为4‰。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出发,统一并降低广东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三、《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对以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做了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核定征收办法,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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