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新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
个人所得税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 国税发[1996]183号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5]9号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相关内容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