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国税发[1999]05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
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原
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
得”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内
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
定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
标准,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
所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
“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
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内容

国税函[2006]245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7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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