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
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
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
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65号
)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国税发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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