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