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0年11月13日 国税函[2000]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内蒙古、西藏、海南)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函》(国电财[2000]第533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3909.5万元。其所 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 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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