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2-09-28  国税函 【 2002 】 8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8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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