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 国税函发[1996]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 0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 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关内容
.
回到首页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