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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 财税[1995]052号

【财政部】
【1995】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 ,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 ,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
是指木料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类,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相关文件

[1993]国税发151号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2]38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744号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8]1007号 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5]676号 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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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甘蔗渣”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12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我区各地对糖厂销售甘蔗渣适用税率执行不一,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对糖厂销售甘蔗渣征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明确如下:甘蔗渣是经工业生产后产生的副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也不是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因此,对糖厂销售甘蔗渣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统一执行税收政策,规范茶叶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毛茶和精制茶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毛茶和精制茶的划分。
茶叶是指以采白茶树上的嫩芽和梗叶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其生产工艺和加工程度的不同划分为毛茶和精制茶。
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简单工序初制的,且销售价格较低的茶叶。包括绿毛茶、红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各类毛茶。
精制茶,是指将毛茶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包装、装箱等一定机械加工工序精制而成的茶叶和用茶鲜叶直接经上述机械加工工序连续加工的茶叶。包括绿茶、红茶、花茶、乌龙茶、速溶茶、袋泡茶、普洱茶、紧压茶(边销茶)以及未经机械加工、以手工方式特别加工的“功夫茶”(高档手工茶)等各种精制茶。
二、根据以上第一条毛茶和精制茶划分的规定,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掌握以下几点:
(一)花茶、速溶茶、袋泡茶、普洱茶、保健茶、紧压茶一般都为精制茶。
(二)我省不产乌龙茶、白茶、黑茶、黄茶,进入我省流通的这类茶叶,一般是精制茶。
(三)省产茶叶毛茶(主要是绿毛茶、红毛茶)和精制茶(主要是精制绿叶和精制红茶)严格按第一条规定的工艺划分,具体由县(市)国税局及征收机关严格考察各品种生产工艺后确定。
(四)为了较为准确地划分毛茶和精制茶,茶叶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开进销项发票的品名,毛茶和精制茶必须明确属实开具,凡毛茶不填毛茶字样的,一律按精制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划分问题的通知》
按精制茶征税的生产加工标准明确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茶。如将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茶叶。
  (二)专门挑选特级嫩芽经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等工序生产或冠以具体产品名称制作的干茶。
  (三)应用CTC红碎茶生产线等现代生产工艺生产的茶叶。
  《通知》特别指出,普洱茶、紧压茶、速溶茶、袋泡茶、花茶、乌龙茶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按精制茶征税。

对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
  《通知》规定,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所产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未经确认的产品一律按精制茶征税。企业进行备案确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要求、产品标识和样品照片,不能按要求提供的,一律按精制茶征税。

  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要求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会计账薄,按数量、金额式设置“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明晰核算各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库存变化情况。按财务会计核算口径设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科目,明晰核算资金往来情况。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或账目设置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以“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笔收购金额2万以上,须以现金支票支付
  向个人收购毛茶单笔收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固定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支票支付。现金支票存根联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号码必须与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否则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将所选择的固定的金融机构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月实际平均收购价高于该参考值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通知》要求,对干毛茶进入到普洱茶生产加工环节,生茶产品损耗高于5%、熟茶产品损耗高于20%或外购熟茶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损耗高于5%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各州、市及县(区)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毛茶收购价格查询体系。在茶叶原料收购季节,必须根据市场销售价格按月采集不同级别的毛茶平均收购价格信息,作为毛茶收购价参考值进行公布,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当月实际平均收购价高于该参考值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端午节再谈粽子的税率问题
原创 2017-05-30 彭怀文 轻松财税

端午节放假的第一天,写了一篇《端午节发了粽子,财税应该这样处理!》的文章,文中提到了粽子的税率问题。今天,又看见两位同行也发了关于粽子的文章,但是对于粽子的税率却是认为不应该有13%(7月1日后11%)。对其观点的理由归纳总结如下:
1、粽子不是粮食复制品;
2、粽子属于副食品。
对于农产品制成品是否能适用低税率,一直都是存在争议的。
但是,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食品或食物等,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比如:
方便面——熟的——17%,挂面——生的——13%;
火腿肠——熟的——17%,香肠、腊肉等——生的——13%;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于可以食用的,无论是植物类还是动物类,都一直强调的是“熟的”不是该注释的征税范围。
在“粮食”是这样表述: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水产品”中的描述是: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中的描述: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所以,作为生的“粽子”为什么就必须是17%的税率呢?
有人说,粽子不是单一材料,是多种原料配比加工而成的,就应该属于以粮食为原材料加工的副食品,所以应该税率是17%。
腊肉、腌肉、香肠等除了肉以外,至少还有食盐吧?据我所知,腊肉、腌肉、香肠等不仅仅是只有食盐作为配料,至少还有几十种香辛料和红曲红等,而且很多配料的税率还是17%的。所以,以粽子的原材料不是单一的就下结论是不成立的。
至于粽子是不是副食品,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副食品”。百度百科:副食,即非主食,一般是经过精加工的食品,包括食糖、糖果、罐头、茶叶、调味品、乳制品、蜜制品、豆制品、饮料、饼干、糕点、小食品以及烟、酒、果品等。副食品之所以要按17%,因为是经过精加工的。粽子,尤其是生粽子能算精加工吗?肯定算不上,大家想想生的粽子如果不放冰箱,在常温下能存放多久?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于精加工和粗加工没有明确定义,但是从条文中可以发现其端倪的。
在“蔬菜”中有如下的表述: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用罐头(包括软包装)装蔬菜,算不算是“包装”?前一句话与后一句话有矛盾吗?
——其实是没有矛盾的!晾晒好的干菜,用牛皮纸进行包装,也是包装,税率就是低税率。但是,如果用罐头包装,税率就是17%。二者的差别在哪?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罐头食品是不是可以“开袋即食”呢?之所以能开袋即食,是因为经过高温杀菌等处理过的,属于深加工。而牛皮纸包装的干菜,仅仅是手工晾晒等,属于简单加工。
注释后面还有对竹笋罐头、肉类罐头、蛋类罐头等都是规定不属于低税率,因为这些都是经过高温杀菌等工艺程序的,属于经过了精深加工的,否则是不能长期保存的。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专门进行百度,看看网上是怎么说的。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会计版发现左岸金戈先生在《“税”吃了你的豆腐——豆制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探析》一贴中提到:
“深圳某食品公司无奈,也只得向税务机关反复陈情。然而该市国税局却甚为“精明”,不愿 承担“越权解释的责任”,只发了一个深国税函[2003]434号,笼统答复“你公司生产 的初加工豆制品适用税率13%,深加工豆制品适用税率17%。至于“哪些豆制品 算初加工豆制品,哪些算深加工豆制品”却避而不谈,任由读者遐想。
旋即,该市下 属蛇口分局在对辖区一家公司的深国税蛇发[2004]42号批复中明确解释:对该公 司生产经营的“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豆腐干丝、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百页丝、生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鲜烤麸、水面筋、油面筋、粉皮、 粉丝;粮食复制品,包括年糕、年糕片、粽子、酒酿、通心粉、米粉”依照13%税率征税。 该批复虽然有“越权解释”之嫌,但照顾了经济实情。”-----此段摘自来源吴克红老师书籍。
这段文字中,税务局明确粽子按照13%税率,且没有区分生的还是熟的,比我的观点更加激进。
因此,我的观点仍然是:熟的——17%;生的——13%(7月1日后11%)。
另外,对于企业端午节发粽子的财税处理再补充一点:
如果企业不是食品生产企业或不生产粽子,端午节自购粽子原辅材料组织职工包粽子然后再发给职工的,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直接以外购原材料发员工处理,只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即可。


老鼠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的爬行动物的范围?
根据《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经研究我们认为,老鼠属于上述定义中“动物”的范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老鼠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热线问题选编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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