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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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44号2006-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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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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