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 2007年文件

基本法规 | 税种目录 | 优惠规定 |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7年01月24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号 2007-01-10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
*
企业所得税*
*
扣除*
*
技术开发费*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12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

 

.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