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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11年04月05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号 2008-01-29

*财政部*
*2008*
*增值税*
*燃气轮机*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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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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