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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 财税[2004]124号2004-09-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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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文件 财税[2008]20号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 
| 相关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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