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税[2009]9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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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9年01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2008-06-11

*财政部*
*2008*
*增值税*
*税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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