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31号2009-2-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结合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做好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对纳税人已经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但不符合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增值税的,及时将税款补缴入库;应退还增值税的,及时将税款退还纳税人。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为可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生将融资租赁的设备收回并销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47号 2009-2-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下简称扩抵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享受扩抵政策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一律免征增值税。
三、此前省局下发的文件中凡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抵触的规定,一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