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税[2009]9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 2007年文件

基本法规 | 税种目录 | 优惠规定 |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9年01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9号 2007-06-03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
增值税*
*
税率*
*
混凝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

 

.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